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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体系化解读

  

  以上只是商标产生的通常情况。但是三维标志商标的产生机理却可能表现出另外一番景象。以可口可乐瓶外形为例,从厂家构思到瓶子的外形设计完成,再到识别性的立体商标,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


  

  在A阶段,厂家要设计出新颖独特的外观必然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但是由此设计出的外观并不天然就可以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既使具有固有显著性,厂家在B阶段同样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提高该外观的知名度。因为外观本身并不受商标法保护,立体商标的价值在于其承载企业商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这一过程厂家要投入的劳动并不亚于前期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在识别性标记本身就蕴含了智力创造因素的情形下,商标产生过程中厂家付出的劳动不再是一重的,而是多重性劳动,除了使商标获得识别性而投入的劳动以外,商标设计的过程也是厂家付出劳动的过程。在A阶段,厂家的创造性劳动”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对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自然应当属于厂家所有,表现为可以获得著作权或者专利权;而B阶段的劳动使已经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的东西,又有所增益,即独立于原初的含义—或者供人欣赏,或者使产品具有美感或者特定功能—获得了新的含义,即识别功能或者表彰功能,对该新含义自然也应当由厂家所有,即取得商标权。于是,在同一对象上,权利人取得了双重或多重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正义,”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只要能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正义的。“ [27]在三维标志商标的情形,生产者付出了多重劳动,理应获得多重保护,这是正义的应有之义,是法律人文关怀的应然品性。


  

  (二)对象和利益—符号学维度解读


  

  所谓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旨活动之规律的科学,其本质就是一种跨学科的方法论。由于商标本身就是一种符号,符号学分析之于商标法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而且还具有本体上的意义。商标保护意味着法律对于符号心理功能的认可。如果说我们依靠符号生活,我们同样也依靠符号购物。[28]关于商标结构的符号论认为,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标记,它实际上是由使用商标的主体、商标使用的对象以及组成商标的标志三位一体的统一物。这三个要素相互关联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商标。[29]大致来说,传统商标为三元结构,由能指、所指和对象组成。其中,能指就是可以感知的标志,所指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或商誉,对象则是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30]按照符号的任意性原则,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无理据的,能指和所指可以在心中形成任意的联系。[31]商标承载着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但是作为能指的标志与作为所指的商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在此种意义上,任何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符号的能指。此外,非符号世界与符号世界间临界点的要求是很低的,法国符号学家巴尔特早就指出,通过一个不可避免的语义化过程,即便最为平淡无奇的实用性物体也会跨过这一临界点而充盈着意义。于是,产品的整个外形或者部分特征开始具有指代、意义功能。值得指出的是,此时,能指和对象出现了融合,三维商标由传统的三元结构转化为能指(对象)和所指构成的二元结构。三维商标即是符号结构中能指和对象融合的产物。作为符号结构,其能够识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表彰厂商的商誉,从而负载了商标法予以保护的法益;而符号结构中的能指,同样蕴含着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或者具有高度的艺术价值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或者富有美感并且适于工业应用从而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由于现实中人们看到的仅仅是表现于外的能指本身,并没有意识到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幕后“的符号结构。当能指本身已经受到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的保护时,再给以商标法的保护,很容易给人造成”同一对象获得了法律重复保护“的假象。我们应当澄清权利对象与权利客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概念,是权利所保护利益的承载者;后者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权利所保护的利益。任何部门法都将保护一定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当同一对象因承载了多重彼此独立的利益,与多部法律的目标相契合时,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对其中一种利益的保护而对其它同样值得保护的利益漠然。立体标志如果集”美感性、艺术性与识别性“等多重角色于一身,它便同时承载了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法律的多重保护并不是对三维标志的重复保护,而是对三维标志所承载的不同利益给予的应有关切。综上,商标法保护的并不是作为能指的三维标志本身,而是以三维标志为能指的整个符号结构。透过现象探究问题的本质,越过对象关注其中负载的利益,误解顿然消逝。三维标志的多重保护关涉彼此不同的法益,并不是对同一法益提供的重复保护,不会产生保护过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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