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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体系化解读

  

  其次,多重保护也不会破坏知识产权的体系平衡。第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的利益存在实质性区别。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对产品设计方案的创新,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必要前提;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其关注作品是否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不问作品是否是首创;商标权则保护标志的识别性,即使某个标志是作者独立创作,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和美感,但只要它不能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无法获得商标法的保护。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效力不同。专利法或者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是一种独占权,未经许可,排除竞争者对外观设计或者作品进行所有使用行为。商标法则仅仅禁止竞争者可能对社会公众导致混淆或误导的使用,为权利人提供一种机制以防止不公正的或欺骗性的假冒行为。因此,只要不引起混淆,竞争者仍然可以自由使用进入公共领域的专利或者作品。最后,在侵权判定的基准上,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存在区别的。判断侵犯商标权的基准是消费者是否混淆,产品相同或近似往往是认定消费者混淆的手段;而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准则是产品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不论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混淆。因此,仅仅是产品外观的近似尚不足以导致侵犯商标权。可见,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保护的利益、权利效力和侵权判定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权利人获得多重保护并不会架空著作权法专利法的制度设计,并不会破坏知识产权的体系平衡。事实上,知识产权多重保护已经得到一些国家法律或者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美国,选择原则走向式微的转折点发生在1964年摩根·大卫案[24]。大卫获得了关于葡萄酒瓶的外观设计专利,随后他打算将外观注册为商标,声称公众已经开始通过酒瓶识别他的产品,该外观已经获得第二含义。申请被驳回后,大卫上诉到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 ),委员会基于上诉人已经获得专利保护而维持了不予注册的决定。于是大卫上诉到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该法院认为”合理的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明确,专利法商标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宗旨是有区别的。专利权内存的价值和本质相较于商标权是相分离、异质的。商标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权,在专利到期后继续有效并不会“延长”专利权的垄断。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基础,是彼此独立的,其中任何一方的终止并不会对其他的权利产生法律上的影响。在专利法、相关法令以及其他规范中无法找寻到相关规定—能够确保任何人都拥有自由复制过期专利产品的绝对权利。“[25]从而撤销了原判决。瑞士伯尔尼(Berne)上诉法院曾经拒绝给予John Plager Speial公司香烟包装上J、P、S字母组合美术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认为其受商标法保护的事实排斥了著作权法保护之可能。但现在瑞士联邦上诉法院的观点是:只要两部法律在效力上不互相矛盾,权利的重叠保护就可以得到承认。[26]日本立法者认为在实际不发生混淆的情况下,依不同知识产权范畴取得的不同权利具有独立性。


  

  当然,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如果说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支持,仅仅表明三维标志多重保护已经存在的事实,其亦可以找寻到理论的支持。


  

  四、证成: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多维度解读


  

  对知识产权选择原则的批判并不能当然证成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合理性,我们仍然需要因循不同的进路,探寻多重保护的应然之理。


  

  (一)洛克劳动理论之维度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 )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创造性“意指作品或者专利是通过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成果,它更多的关涉作品或者专利产生的过程,在此种意义上说,创造性是个”过程性概念“;识别性的视界则是商标权对象的功能,涵摄的是商标能够用来识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识别性因此可以说是”功能性概念“。它并不关注对象本身是否是经过创造性劳动产生,只要具有识别性,都能够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创造性与识别性之间并不是径渭分明,而是存在交叉融合。识别性标记可以蕴含智力创造性的因子,智力创造性成果亦可以转化为识别性标记,这种转化不是自然产生的,而需要权利人付出大量的劳动。通常,作为商标的识别性标记,很多原本处于公共领域之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但是,随着生产者持续不断地将某个标志使用在特定的商品上,并辅之以大量的广告宣传,使特定的标志与特定商品(服务)的联系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不断加深,从而能够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该标志即具有了标示与区别商品的新的含义。因循财产权劳动理论,由于这一新含义是基于生产者的劳动亦即对标志的使用产生的,加之人类语言符号无限丰富,商标所有人对某一标志在商标意义上的专有对他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因此,基于该标志的新含义而产生的商标权当然属于生产者所有。在此种意义上,不存在先天就是商标的标志,任何标志都必须经由权利人的劳动才能成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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