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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标志多重保护的体系化解读

  

  (三)经济分析之维度


  

  在资源稀缺的当下,”与秩序、自由、正义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32]三维标志多重保护使权利人得其所应得,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有效率的。多重保护不仅有助于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无谓损失,使整个社会获得增量利益。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多重保护为例,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到期后,不能将已获得知名度的产品外观注册为商标,那么,一旦专利到期,大量的新企业便会涌入市场。此时,由于专利已经到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竞争的独占优势,只能在同一水平上与其他竞争者竞争,产品的价格将会下降到等于边际成本Pc。专利权人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在专利有效期内,他便会将产量控制在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33]假设此时产量为Qm,与该产量相对应的价格为Pm。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支付意愿高于价格Pm的消费者才能够买到专利产品,而支付意愿介于Pc与Pm间的消费者却不能够获得产品,这部分在竞争市场上本可以获得的消费者剩余[34]就白白流失了,即一般所说的无谓损失。[35]


  

  但是如果允许三维标志的多重保护,专利权人便会充分利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杠杆作用(leverage)“,不再专注于专利权存续期间(D1)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谋求长远利益的最大化。权利人为了在专利到期后(D2)获取更多的利益,通过扩大D1期间的产量—这会牺牲权利人在此期间的部分利益,以培养顾客对产品品牌的忠诚度。如果消费者在D1期间对专利产品产生了”路径依赖“,在专利权过期后,这些忠诚的消费者如果要转而购买其他品牌就会引发所谓的”转换成本S (switching cost) “,转换成本就在专利权人向其忠诚顾客收取的超竞争价格(supra-competitiveprice)和新进人市场者向同样的消费群体收取的价格间植入了一个楔子。换言之,在D1阶段购买专利产品的忠诚消费者将会乐意多支付最高S的价格购买先前的专利产品—即使同样的产品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因此,当专利到期,新加人者的竞争使产品的价格下降到竞争性水平时,原先的专利权人对忠诚顾客收取的价格可以达到P2,即PC + S。[36]由于商标权可以被无限续展,而且随着商标知名度的提高,忠诚顾客群体的规模也会渐趋扩大。利用”专利杠杆“培养品牌忠诚度,进而借助”商标杠杆“制定超竞争价格,权利人因此获得的总体利益将远远超过单一专利权保护下权利人获得的利益。


  

  同时,借助商标权和专利权间的”杠杆作用“,权利人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也使整个社会获得了增量福利。品牌忠诚度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在先使用,实际上,要求消费者忠诚于他们根本没有体验过的品牌是荒谬的。因此,专利存续期间产品的销量将会影响忠诚消费者的数量。[37]理性的专利权人便会增加在D1阶段的产量,从而可以在D2阶段向更多的忠诚消费者收取超竞争价格。而随着供给的增加,D1阶段产品的价格将会下降到低于Pm的水平,假设为Pn,此时,先前支付意愿在Pn—  Pm间的消费者便有能力购买专利产品,从而使整个消费者剩余增加,专利独占所产生的无谓损失降低。在专利到期后,虽然专利权人对其忠诚消费者收取了超竞争价格,但这对需求数量不会产生影响。因为边际购买者可以按照竞争价格从其他企业购买,这样,对该产品的评价超出其边际成本的每个消费者都可以获得同样的产品,也就不会造成效率损失。[38]综上,立体商标多重保护促进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亦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有所增益,符合法律效益价值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


  

  五、结语


  

  基于逻辑性以及体系化的考量,立法者为每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规范意旨,据此选取特定的视角及切入点,对繁复的世间对象进行裁减,法律间也相应划定了彼此的界限。但界限本身不是目的,三维标志多重保护并不是重复保护,而是关涉彼此不同的法益。当同一对象承载了彼此不同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权利人获得多重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应然之义。


【作者简介】
张玉敏,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凌宗亮,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为已故美国女作家毕翠克丝·波特所创作,现作者去世已超过50年,故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2003年3月原告与上述作品中文译者张润芳女士签订出版合同,获得出版权。但该图书中文版出版后,被告费德里克·沃恩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函并向中国工商管理机关投诉,声称已将“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图书中的全部插图注册了商标,因此原告出版的上述四册图书中使用的“彼得兔”单幅及系列插图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为此,社会科学出版社被迫停止销售。可以说,此案是我国发生的商标权与著作权对特定对象进行多重保护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关于前现代和现代知识产权的划分,参见〔澳〕布拉德·谢尔曼、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作者将19世纪50年代之前时期称为前现代知识产权法,之后的时期称为现代知识产权法。
转引自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9.
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是否包括实用艺术品仍然存在争议,但是美国等国家均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实施著作权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外国的实用艺术品给以保护,从而造成了外国作品保护水平高于本国作品的尴尬局面。
我国有些论者称之为“知识产权沟渠原理”,即确保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的相对独立性,有助于区别彼此之间保护主题的各种原理。参见何炼红:工业版权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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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见我国《商标法》第12条、《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2C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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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能找到类似的条文,根据英国立法,被付诸工业使用的作品将不再受到著作权保护,而转为受“特殊工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15年。但英国有放弃这一立法的迹象。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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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学原理,垄断厂商获得最大利润的原则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孙良媛、商春荣.现代微观经济学.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01.328.
消费者剩余是消费者获得的超过购买商品支付的总效益或总价值。例如,假设市场价格为每单位5美元,某些消费者可能对此物品评价很高,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例如10美元,由于市场价格仅为5美元,所以他可以享受5美元的净收益,也就是消费者剩余。孙良媛、商春荣主编.现代微观经济学.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01.292.
彭学龙,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体化研究知识产权.2006,(3) :29.
Parchomovsky, Gideon and Siegelman, Peter, Towards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88 VA. L. Rev. 1455 (2002).
Id. at 1476.
Id. at 1480.还可参见彭学龙.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一体化研究.知识产权.200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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