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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研究

  

  从现有的规定看,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实行技术侦查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目前,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允许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如: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贪污或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用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35]。检察机关配置技术侦查手段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的必然要求。首先,这是职务犯罪的特点决定的。职务犯罪的犯罪行为通常以行为人的职务作为掩护,具有高智能型和高隐秘型的特点,犯罪行为一般没有直接的受害人,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等问题十分突出,这种案件的侦查,运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能够获得靠公开侦查手段不能发现的线索和证据,从而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并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格雷·T·马克斯所说:“技术的改进增强了社会控制的威力。”[36] 将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可以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可以有效地应对翻供翻证,还有利于拓展线索,扩大战果。其次,技术侦查权是侦查权的组成部分,是侦查机关应该享有的权力。《国家安全法》第十条和《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都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而对检察机关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同为对犯罪行为的侦查权,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区别对待缺乏正当的理由和依据。再次,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37] 【以下简称《公约》】的要求,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自2006年2月12日起该《公约》在中国生效。我国应采取措施使《公约》的规定得到适用,这是“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的要求。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38] 的通行做法。综上所述,为了切实履行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应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


  

  当然,技术手段也是一把双刃剑,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如它可能成为侵犯人权尤其是隐私权的手段,这是其隐秘性和强制性决定的。法治国家对待技术侦查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基于执法现实性考虑不得不容许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但另一方面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肯认以及国家权力受限的法治原则又要求其有所节制[39]。因此应对技术手段的使用设立科学严格的制度加以限制,以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只有在非法治国家,或者说人治的国家中,国家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才可能形成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均扩张适用的局面。这方面的反面教材当属苏联,苏联对于技术侦查手段缺乏足够的法律限制,造成这种选择的深层次原因在于苏联扭曲化的国家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社会观念以及国家试图对社会进行全面监控[40]。具体来讲,技术手段的运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严格审查、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在西方国家,技术侦查实行司法审查制度[41]。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也应当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我国不宜照搬西方技术侦查的司法审查模式,而可以把审查批准权置于检察机关体系内部。二是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即罪行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才可以进行技术侦查。《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能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的非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电信联系进行窃听。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一般也应限于较重的犯罪。三是确有必要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采取监听、秘密拍照等技术侦查手段,必须是确有必要时才可使用。确有必要一般包括下述情况:一般的侦查手段无法查明案情,一般侦查手段查明案情显著困难以及有重大危险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42]。四是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对技术侦查使用范围的限定,目的在于为技术侦查手段提供界限,防止侵害第三人利益[43]。五是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指当事人对技术侦查的情况应当有知情权,如当事人认为技术侦查手段侵犯了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时,有要求有关机关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权利[44]。我国在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同时,也应当设立相关的救济程序。


  

  五、职务犯罪侦查权保障机制的优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独立性的保障机制


  

  职务犯罪行为人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必然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来主导侦查[45]。独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世界反腐行动的经验总结,也是《公约》的要求。《公约》第36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或者安排人员专职负责通过执法打击腐败。这类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拥有根据缔约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给予的必要独立性,以便能够在不受任何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有效履行职能。”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一样,也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权在本质上属于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其他权力不同的是,司法权的运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其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为此,必须保障其运行过程中的独立性,免受其他机关的干扰和影响[46]。而《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从部门法角度将这种独立性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不能保证,宪法规定的这种法律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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