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体制中涉案信息管理的优化配置
案件信息的持有量和保密工作的好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也是涉案信息管理工作的重点。目前在涉案信息收集和涉案信息保密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就前者而言,在资金跨省甚至跨国流动频繁,异地置业现象普遍的社会背景下,对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以及房地产等的信息收集困难较多,具体表现为收集成本高、收集程序复杂、信息持有对象不配合等问题,结果造成涉案信息收集困难,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侦破。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内外机制运行不畅,与公安、纪检等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缺少联系与协调;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与协调,反贪与渎检、控申等内部业务部门之间信息流通不畅,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到有能力侦破案件的业务部门,造成案件线索流失。在涉案信息保密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是需要团体协作的集体活动,这就给涉案信息的保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一些西方国家,情报信息工作往往被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机制的建设也能得到重视与支持。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刑事侦查部门很注意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归类、分析、研究和使用工作,美国的刑事侦查部门中有大量的情报工作人员,与第一线的侦查员【警察】组成工作班子,通常侦查员、情报分析员、操作员的比例是10∶3∶1,情报分析员和操作员组成了支援系统,没有情报,侦查员就不能开展有效的工作[18]。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来职务犯罪的侦查将呈现出一种信息引导侦查之全新取向,即以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为基础,通过侦查工作内容信息化、侦查信息应用化等途径,实现侦查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一种侦查理念和模式[19]。
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情报机制,是一项庞大的、需要长期积累的系统工程。一是要求在思想上给予该项工作以足够的重视。只有从上到下都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才能做到统一领导,加大力度,在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从而推动工作的开展。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尤其是要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协同作战。三是加强协调,争取外界支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系统建设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信息,亟须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应当采取各项措施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四是加大情报收集力度,建立情报网络。情报收集手段可以实现灵活性和多样性,比如在特殊的地区和行业中发展情报信息员,从举报线索和新闻媒体中发现情报,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侦查统计和调查研究工作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等。从社会实践来看,通过案中深挖、狱内特情、社会线人等途径也可以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情报和案件线索。情报部门要改变“等案上门”的做法,积极主动地获取案件线索。
四、侦查措施的优化配置
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询问、搜查等[20],是侦查机关为查清案件事实所采取的各种策略方法。侦查措施的优化配置包括一般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和技术手段的优化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侦查措施的优化配置
从现代法制国家现行的60多部反贪污法律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广泛的侦查措施。例如,作为美国主要的反贪污执法机关的联邦调查局在侦查犯罪时享有查阅档案、文件,法院记录、决议,有关保密材料,传讯、讯问证人,给证人以豁免权等广泛的权力和监视、安插内线人物,利用电子笔记录器等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新加坡《预防腐败法》赋予反贪污调查局特别调查权、武力搜查权、逮捕权等极大的特别权力;韩国不正当腐败事犯特别搜查部、日本特别搜查部等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时依特别程序均拥有秘密调查、询问证人、搜查、查封、勘验等权力[21]。当然,这些权力的分配无不与该国的侦查体制乃至刑事诉讼模式相关联。但从总体上说,各国职务犯罪调查部门所享有的一般侦查措施都是侦查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能够采取的调查手段共有九种[22]。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相比,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缺乏以下重要的侦查措施:一是侦查实验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进行侦查实验的条件[23],依照该规定,能够进行侦查实验的只有公安机关。关于职务犯罪在侦查过程中如需要侦查实验该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二是通缉权,检察机关通缉罪犯需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合作完成,先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再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这样就增加了通缉实现的环节,降低了案件侦破的效率。三是通报权,通报措施可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便于各部门之间协作办案,但通报措施在检察机关至今仍未作为一项侦查措施执行[24],职务犯罪侦查很少进行并案侦查就与缺少通报措施紧密相关。四是边控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是犯罪嫌疑人外逃的问题,而遏制犯罪嫌疑人外逃的一个有效途径是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边控检察权。这种权力是指对于有潜逃出境危险的犯罪嫌疑人,扣留其有效出境证件并通知有关边防检查站阻止其出境的权力。由于职务犯罪是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相对于普通犯罪具有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物证少而言词证据和书证地位突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和证据收集、固定难等特点,这就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比一般刑事犯罪的侦查存在更大的困难,因而要有效地侦破职务犯罪,就应当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更多的措施和手段[25]。因而,为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应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上述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