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
黄韬
【摘要】在我国,部分金融法律争议案件因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规定,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或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这一金融司法现象是与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运行的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金融争议;案件筛选;司法体制
【全文】
研究司法部门在金融法律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作用,一个很自然的切入视角就是考察法院和法官在具体个案审理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进而由小及大地分析现有制度框架之内整体法院系统的行为方式特点或不足以及它对经济和社会的正反效用。但在研究当代中国司法问题时,我们不仅要去分析那些已经进入到法院并得以审理的案件,同时也不能忽视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的案件,尤其是那些依照成文法律规范本应当被受理,却因为法院各种公开或不公开的“司法政策”而得不到受理的案件,否则任何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不全面,尽管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的案件在数量上未必占据很高比例。[1]
这里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某个法院每年只审理100个特定类型的案件,但是该年还另有50个案件被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如果研究者只是把这100个案件作为考察样本,那得出的关于法院的工作效率、独立性程度、法官职业素质等方面的实证研究结论—尽管也是以研究者所统计的客观量化指标作为基础—就可能背离现实。一方面,学者已经意识到:什么样的纠纷进入法院表明谁在使用法院解决纠纷,而这些进入法院的当事人和纠纷的性质会影响法院的表现,甚至法院的组织形态。[2]但另一方面,研究司法制度也不能无视没有进入法院的当事人和纠纷,以此为视角,我们也能发掘出中国当下司法制度的诸多特质。
因此,本文的研究视角将提前到法院的立案阶段,而研究对象则是那些司法权力所不愿意覆盖的金融争议案件,希望通过考察那些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金融争议案件并进行案件类型上的总结,揭示司法权力的行使逻辑,进而发现中国的法院在当下对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了哪些金融争议案件没有机会通过法院的程序进行解决或者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设置了某些人为的限制;第二部分试图解释为什么在我国法院会出现这样的一种对金融案件的司法筛选机制,具体原因包括现实金融法律规则的供给不足、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偏弱、转型市场经济体的背景因素、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生活安定性的政治考量以及法院和法官的内在利益驱动等;第三部分则指出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给金融市场带来的负面效应。
一、当金融争议案件遭遇“拒绝司法”[3]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对民商事法律争议和行政法律争议这两种情形的金融案件,我国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案件受理条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要求的民事案件起诉实质要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领域,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概括式界定。也就是说,除非现行法律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都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10条授权法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拒绝受理;《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则列举了法院不应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类型。
案件受理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必经步骤,司法权力在这一阶段已经开始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影响,[4]而起诉的受理与否将决定各方的争议能否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从这个层面上来讲,要考察法院在金融争议解决方面的作用,就不能忽视司法权在立案阶段的行使方式和特点,这样才能勾勒出一个完整的法院。
需要说明的是,被《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我国基本法律规范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金融法律争议原则上不属于本文的研究对象,因为它们并不反映当下中国司法体制以及金融市场的“特殊存在状态”,一定程度上具有时空上的普适性。[5]例如,《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律规范将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排除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这体现的是法院对民商事法律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的尊重。又如,对像中央银行或者监管当局的“窗口指导”[6]这样的不具有强制力(至少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其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这样的规则其实反映的是司法权力与生俱来的一种自我克制。
(二)被“拒绝”的金融争议案件类型
据此,本文研究所指向的具体法律现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那些依据基本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本应当由法院受理并审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却没能进入法院,无缘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纠纷解决的金融案件(包括民商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在此,有必要先纵览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哪些金融争议案件曾经或者现在仍然“说不”,以期该问题有一个尽量全面的直观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