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性是建立在人们对永久性事物的清晰和直接的观察基础之上的,同时有赖于人类自身的适当的理智。生活事务极少有这种确实性。因为它们一般是短暂的过程,不能为其他人清晰地观察和报告。相应地,人们的权利也只能根据低于确实性的基础予以决定,这就是盖然性的判断。吉尔伯特试图根据洛克的知识论建立起证据法的理论。吉尔伯特写道:“因此,与证据相关联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规则便是,人们必须要有适合于事实性质的最佳证据;法律的设计就是要对权利状态的认识达到刚性的确实性,而没有适合于该事情性质的最佳证据就没有该事实的确实性”。
这就是吉尔伯特所型构的最佳证据规则的极其概括和刚性的公式,据此,吉尔伯特进而确立了证据的不同种类并将它们根据盖然性的程度予以排列,从而形成了一个形式化的等级结构。处在这个结构顶端的是被视为最最佳证据的公共记录文书。
吉尔伯特的观点对巴舍斯特(Bathurst,1761)、巴勒(Buller,1772)和皮克(Peake,1801)所著的更具务实性的证据法专著产生了影响。它们代表了英国证据法专业化、实务化著作的第一波。布兰克斯通在写作《英国法释义》有关内容时,总是引导其读者去读吉尔伯特的著作,“因为这是一本难以概括或删节的著作,否则的话,就不能不遗漏或失去某些优美之处,或者损伤它的整体之美”。吉尔伯特的崇拜者都认为他以一种清晰的、简洁的和有用的形式,提出了一个内在协调的证据法理论框架。可能正是因为隆誉过盛,这才刺激了边沁对吉尔伯特进行了猛烈的攻击。
在边沁看来,吉尔伯特所犯错误的最直接原因是在内容体系安排上有缺陷;最终的原因便是法律裙带关系的险恶利益在作祟,它力图将证据法学科一直置于混乱之中,以便谋取利益;结果便是错误地赋予书面证据优越于口头证据的效力,而这是一个虚假的理论。吉尔伯特和他的追随者以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区分作为其理论体系的基础,这就导致了这样几个错误:忽视了实物证据;对情况证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忽略了几个关键的区别。例如,吉尔伯特没有区分预先规定的证据和临时形成的证据之间的界限。把书面证据排在非书面证据之上,便犯了混淆文书的确实性(authenticity)和真实性(verity)之间界限的错误。很少有书面记录不是确实的,但许多书面记录却是不可靠的。吉尔伯特将立法机关和国王法院的法律记载排在盖然性等级结构的最上端。边沁嘲讽吉尔伯特过分地运用了数学,边沁认为吉尔伯特实际上是把记录当成了“超人”或“圣人”所制作的显示权利的图表。然而边沁认为,这些制作记录的官员也是凡人,其可靠性也要按照与其他人一样的标准予以决定,法律纪录是最不可靠的,它们是真理和谎言的混合物或蓄水池,它们都未加分辨地纠缠在一起,也不知道是由谁执笔的,保存在各种命令的名下,它们很少受到维斯特敏斯特大厅法官的监督。在边沁的眼中,它们只是法律拟制的储藏室,是尤其值得怀疑的。在对吉尔伯特的证明力等级观的其他方面做出批评以后,边沁这样总结他对吉尔伯特的评价:“贯穿其著作始终的乃是这样一种笔调:老态龙钟、喋喋不休、思维狭隘、荒诞不经、以讹传讹、无止无尽的自相矛盾,而人们是希望从这一本著作中来理解证据法的真正理论的”。
在边沁的证据法著作中,对吉尔伯特这种尖锐的攻击也可以在其对其他人的攻击中看到。成为边沁攻击的目标的论题有许多,例如大家都熟悉的有对法律拟制、法官造法、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两分法、法官与其公司神秘化中的邪恶利益等等。表面上看,边沁对吉尔伯特的攻击是其证明力的等级划分,但实际上,边沁攻击的真正目标是那种按照形式规则对盖然性的判断予以调节的努力。
在一个很重要的意义上说,吉尔伯特所作出的主要成就之一便是为边沁提供了一个可以分辨的、攻击的靶子。在吉尔伯特之前,还没有一个“证据法”可供批评。吉尔伯特的著作对证据法者们法律分支首次形成了一个协调一致的也是最有影响的理论,因而使吉尔伯特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边沁的眼中,吉尔伯特的理论还是显然错误的。直接的错误是对证明力的分类做法,但该事情的核心乃是主张对证据的衡量可以由刚性的规则来调整。吉尔伯特所使用的“盖然性规则”一语,实际上是揉合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份量这两个问题,并且认为这两个问题都可以用形式的规则来规范;而对此,边沁认为前者是不应当去做的,后者是不可能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