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每一位证据法学家都留下了他们关于证据问题的深刻思考,并对证据法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同时也对英美主流的证据法律规范意识起了推动作用和塑构作用。我们试图对他们作出简要的介绍和评论。自然,英美证据法学发展的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毫无曲折的。他们当中更多的是趋同性思维,但也不乏异声和背逆思维。事实上,正是这两种思维模式的共存互补,相互激荡,才汇聚成英美司法证明的理性主义传统。英美理性主义的司法传统是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证明主义的实践积淀。大多数证据法学家都将这种理性主义的传统作为自己的理论建构的基础和核心观念。其中呈现出的若干基本命题已经获得了公理性的价值,成为人们无需讨论的理论假设。当然,作为这种理性主义证据传统的侧重点和表达的规则,在各个时代并非完全一致,相反,它们始终都处在变化当中。
二、英美证据法学的历史考察
英美证据法学的内容和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单从历史研究的视角而言,下面的这些问题都要在历史考察中予以提及:古典的和中世纪的修辞学;对欧陆曾经盛行的数字式的证明制度所进行的各种争论;盖然性理论的历史;19世纪后期的法庭辩论术以及审判心理学的产生,还有其他分支学科。但是由于篇幅和素材,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无所不及。事实上,我们只要概要地介绍一下从1754年吉尔伯特的证据法专著的出版到1943年威格摩尔去世这一段历史,就可以领略英美证据法学发展的风采,并可以把握住英美证据法的理性主义传统得以演变、形成的主要脉络。为了便利起见,这里的介绍主要分为四个时期:(1)1800年以前;(2)1800年到1850年;(3)1850年到1900年;(4)1900年到1960年。各个时期皆有其代表性人物。第一个时期,证据法发展比较简陋。第二个时期,出现了一位伟大的证据法学家边沁,以边沁的观点为中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证据法的改革问题。这是英美证据法学上的首次争论,形成了英美证据法学理论的第一波。这主要发生在英国。第三个时期,由第二个时期形成的争论在继续进行,但争论的地域范围已超出了英国,波及到了英属殖民地印度、美国等国。在这个时期,美国的证据法学得以萌生、发展,形成了美国证据法学的第一代,自此,美国证据法学便在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历史上起着牵头羊的作用,一直领着风骚。第四个时期,它属于美国的威格摩尔时代,威格摩尔的学说理论影响久远。下面就基本按照时间顺序作一简单的描述,所谓理性主义的传统在这一描述中会有若隐若现的展示。
(一)、1800年以前
证明的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只要有审判,就会有证明;因此,证明的历史与审判一样古老;同时也与法律的发展一样地古老。在此意义上,证据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最早期的法律文献当中。然后,考察英国证据法的发展史,这种古老历史的说法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意义上才是正确的。事实上,专门研究证据和证明问题的英国证据法学著述,只是在较晚的时期才开始出现的。这种现象的产生有这样几个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解决争议的事实问题的主要方法并不要求实行“证据”制度;早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如神明裁判、决斗裁判和宣誓裁判以及形成中的陪审团审判,都不需要对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第一手材料和信息的裁判官来作出决定。证据规则的早期发展历史就是一段在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原则的形成史。加盖封印的文件具有绝对性效力的规则是在较早时期形成的;关于证人的能力的规则大概十在十六世纪形成的,到十九世纪关于证人能力已经成为争论的主要领域。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则在普通法上扎根是在十七世纪。对于传闻规则的起源存在着许多争论,但是比较清楚的是,直到17世纪后它才开始牢固确立。每一条证据规则都有其自身的、有时是含糊不清的、常常又是螺旋式的发展历史。有时,单个的判例只是对司法实践的认可,而实践又存在于原则形成之先。就证据法而论,有时所称的“现代证据制度”,主要乃是十八世纪后期和十九世纪早期的产物。事实上,它是由第二手的证据法学家根据分散于数个世纪的材料而型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