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受我国特有的学术习惯的影响。在我国,包括法学界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界,深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透过表面现象看本质,是尽人皆知的理论方法。尤其是学习中国法律的人,没有人不知道马克思的教导:“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68]透过法律到社会中去寻找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本方法。作为重要部门法律的刑法,也是根植于社会,它本身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事实)。当我们把刑法作为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去深入认识它的社会本质的时候,就要把刑法放到社会论域中进行考察,这时,刑法仅仅是社会的部分内容,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论域。这是马克思教导我们认识资产阶级法律的根本方法,即必须深入到社会物质生活中去才能认识法的本质。这种学术习惯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越过刑法论域而到社会论域看问题。然而,这种社会学的研究不能代替对法的法律学研究,更不能代替对犯罪的刑法学研究。不注意这种区别就会出现问题。
以上是主观上的原因。客观地看,刑法作为规范,确实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它不同于社会事实。一般地说,规范也是社会事实,但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事实。作为科学研究对象,规范不同于一般社会事实,因此有“事实”与“规范”的区别。一般的社会事实多以“具象”的形式存在,而规范则以“抽象”的形式存在。规范来源于社会事实,又落脚于社会事实,处在社会事实中间。无论是为了认识规范的根源、来历,还是寻找它的方向、目的,都要到社会事实中去。这种规范与事实紧紧“纠缠”在一起而又分别以不同形式存在的情况,就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易混淆性。因此,在规范研究中,充分认识规范的特殊性,以防止论域之间的混淆是特别重要的。
【作者简介】
王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王牧:《犯罪概念:
刑法之内与
刑法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为了更明确地进行“规范”与“事实”的区别,本文把哲学社会科学习惯使用的“犯罪现象”称为“犯罪事实”。所以,本文的“犯罪事实”等同于“犯罪现象”。
在我看来,刑法学就是注释的,或者说在学科名称使用上,首先要把“刑法学”这个名称赋予给注释
刑法的学科。其它研究
刑法的学科,可以用其它的名称加以明确和限制。本文所说的刑法学再没有特殊说明时都是指注释刑法学。
Vukasin Pesic: 《 Kriminologija》 , Titograd 1981, Str28-29。
参见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刘峰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版,第19页。
至少到1801年就有费尔巴哈所著的《现行德国普通
刑法教科书》出版了。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页。黑格尔曾在他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著作中提到克莱因的《
刑法原理》著作。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1页。前苏联赫尔琴桑教授有《对18-19世纪
刑法理论史的研究》的著作。参见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7页。
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原理》,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参见黄风:《贝卡里亚及其
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
参见王牧:《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威廉·巴雷特:《非理性的人—存在主义哲学研究》,杨照明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页以下。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前引,黄风书,第115页。
参见W·A·邦格:《犯罪学导论》,吴宗宪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参见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参见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以下。
实际就是社会学以自然科学为榜样所追求并能够做到的那种方法。
这要比古典刑法学诞生时间还要早。作者这里所说的犯罪社会学并不具有今天所说的作为犯罪学分支学科意义,更不具有我们所定义的犯罪学已经产生的意义。把这里的“学”理解为“学说”更为贴切。
前引,第37页。
前引,第39页。
前引,第39页以下。
参见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以下。
作为独立犯罪学学科诞生标志的加罗法洛的《犯罪学》,实际上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或称社会论域研究刑事法律制度问题的著作,与我们今天所定义的犯罪学概念相差很远。
他的“自然犯罪”概念实际就是犯罪的社会概念。
书中中文的“缺乏”,英文原文为“inadequacy”,意思为“不恰当”,翻译为“缺乏”不合适,参见前引,第62-63页。
前引,第19页。
前引,第19页以下。
参见王牧:《论犯罪学的产生》,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
参见王牧:《犯罪学一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社会学科》,载《光明日报》,2003年10月28日。
乔治·比卡:《犯罪学的思考和展望》,王立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参见王牧:《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以下。
前引,乔治·比卡书,第2页。
前引,第61页。
参见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加罗法洛的《犯罪学》和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有关部分。他们的著作都对古典
刑法的刑罚制度、还包括刑事诉讼制度等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前引,作者为英文版所作的序言第三部分的注解,第11页。
前引,第240页注解2。
前引,第266页。
前引,第353页。
前引,第21页。
前引,第4页。
前引,第61页。
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26页。
前引,第60页。
前引,第1页。
前引,第1页注解。
前引,第3页。
参见菲利:《犯罪社会学》和《实证派犯罪学》有关部分。
前引。
前引,第6页。
前引,第1页。
前引,第2页。
韩
水法:《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概论》(汉译本序),参见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
水法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前引,第19页。
高建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7页以下。
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马科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容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45页。
前引。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前引。
前引,第167页。
前引。
前引。
前引,第2页。
前引。
前引,第2页。
前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