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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对注释古典刑法学来说,这种研究方法和逻辑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应当的、无可指责的。问题是,这种“职业化”的理论研究方法、立场、态度和逻辑,会很容易把研究者对犯罪问题的视野和思路牢牢地限制在刑法规范之内而不能自拔,从而把这种仅仅是刑法之内的犯罪研究当作是包括对犯罪的非法律研究在内的全部的犯罪理论研究范围、标准和逻辑原则,把法律领域的理论视为社会领域的一般理论,把犯罪规范混同于社会事实,或者相反。这不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而且影响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甚至影响刑法学自身的发展,犯罪学和实证刑法学派产生之初所遭到的古典刑法学理论激烈反抗的事实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古典刑法学研究的这种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影响了对犯罪事实的理论研究。规范不是事实,刑法学研究犯罪的法律规范,但对犯罪“法律规范”的研究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的研究。认为刑法学也是研究犯罪事实的观点影响和限制了学者在法律之外对犯罪事实本身进行的理性研究。这一方面表现在坚持古典刑法学派的学者难以离开刑法而从社会角度研究犯罪,另一方面表现在当这些学者把犯罪的刑法学研究视为是对犯罪的全部研究时,必然反对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从而一定程度的阻碍了社会对犯罪事实的研究。二是影响了犯罪学的诞生;三是影响犯罪实证学派的出现。[9]从历史上看,这个阶段的问题并不在于有没有对犯罪现象的真正的理论研究,而在于人们错误地把对犯罪的规范研究当作是对犯罪的事实研究,认为犯罪的法律学研究就是对犯罪事实本身的理论研究,有关刑法学的理论同时被看作是关于犯罪现象的理论,而且这种认识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持久性。


  

  其实,这种情况也是“职业化”学术研究所必然要付出的沉重代价。“一个人为获得一项专门职业所付出的代价,就是一种如法国人所说的deformation professionelle—意思是‘专业性的畸变’。医生和工程师往往从他们自己专业的角度看问题,凡属这一特定领域以外的东西,对他们通常表现为非常明显的盲点。观察力越是专门,焦点就越是集中;而且对于所有处在这一焦点圈以外的事物,也就越发近乎完全将其遮蔽。”[10]刑法之内研究刑法和犯罪(规范)是刑法学所必须坚持的。然而,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犯罪也是需要的,而且往往是更需要的。作为著名德国刑法学家的李斯特,所以能够成为实证刑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主要是因为他既能够在刑法之内研究刑法,又能够摆脱古典刑法教条主义立场而站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进出”自如。他之所以能够如此,与他重视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不无关系。他说:“如同每一种不法行为一样,犯罪也是反社会的行为,即使犯罪行为直接针对某个特定的个人,它也是对社会本身的侵犯。因此,对犯罪的科学研究一方面应从一般的法学理论和法哲学的角度进行,另一方面,应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11]李斯特作为刑法学家,他的见解是难能可贵的。其实,论域方法所要求的分清论域,其目的主要就在于能够在论域内外“进出”自如,从而准确把握对象的要害。


  

  需要指出的是,古典刑法学以及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都不是研究犯罪事实的,而是研究犯罪法律的。按照现在的学科标准看,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还不能被视为刑法学。在这部著作中,贝卡里亚是站在社会生活的高度研究治理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他是在刑法之外研究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而不是在刑法之内研究刑法。准确说来,他实际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有关运用刑法、刑罚治理犯罪的问题。这部著作是关于犯罪法律和犯罪法律制度的社会学研究,而不属于研究犯罪法律的法律学研究,更不是关于犯罪社会事实本身的理论研究。按照现在的学科标准衡量,《论犯罪与刑罚》的主调应当属于刑法社会学。


  

  毫无疑问,犯罪与刑法有关,而且关系极其密切。但是,二者毕竟不是同一事物。所以,对刑法的研究不等于是对犯罪(事实)的研究。这种区别也明显地表现在学科的产生上:刑法学的产生并不是出于对犯罪问题的关注,而是出于对刑法和刑事法律制度问题的关注。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奠定了近代刑法学理论基础,浓缩了古典刑法基本理论原则,从这个“震动全世界的响亮书名”[12]看,这部著作就是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然而,认真研究它就不难发现,贝卡里亚所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主要是刑法和刑事法律制度,即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及其制度,而不是犯罪事实问题。他的关注点是旧刑法制度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刑的随意性和残酷性,即罪刑擅断制度;他所批判的和所要解决的也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及其制度问题。在贝卡里亚时代,研究犯罪事实的客观需要还没有被提到日程上来。罪刑擅断时代的结束仅仅意味着罪刑法定时代的开始,当时最紧迫的任务和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在处理犯罪问题上的法制和法治,即在强调刑事法治环境下依法解决犯罪问题;而在法律之外寻求犯罪事实问题的解决,在逻辑和情感上都是其坚决反对的,而且在客观上也还没有这种需要。因此,当时的理论还很难关注犯罪的事实问题,而只能关注犯罪的法律问题。


  

  三、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


  

  (一)题解


  

  以刑法为界准的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的逻辑二分法,把举凡不研究和注释刑法规范的犯罪研究都划属于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而在学科发达的今天,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所包含的内容已经相当广泛了,例如:犯罪的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犯罪的心理学研究、犯罪的政治学研究、犯罪的经济学研究、犯罪的历史学研究等等,甚至还可以包括犯罪法律(即刑法)的社会学研究。本文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探讨所有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为此,本文把“犯罪的社会学研究”限定在达到学科水平和程度的研究,主要是指犯罪学的研究,其中将重点讨论与刑法和犯罪密切相关而又影响比较大的意大利三位刑事法学家、犯罪学的创始者的刑法之外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犯罪研究,即犯罪学研究。


  

  (二)犯罪人类学研究的产生、兴起及其贡献


  

  犯罪人类学研究的萌芽也很早,欧洲18世纪就有人进行了骨相学研究,例如法国医生拉美特里1745年出版的《心灵的自然史》和1748年出版的《人是机器》[13]就有这方面的研究。犯罪骨相学说突出地表现在维也纳医生加拉、瑞士神学家拉瓦泰尔等的著作中。[14]后来仍有不少人在这方面进行研究,然而,影响最大的当属于19世纪下半叶出现的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研究。


  

  19世纪下半叶,龙勃罗梭对犯罪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专门而系统的研究,这种研究集中体现在其代表作《犯罪人论》中。在这部著作中,龙勃罗梭针对刑法只关注犯罪行为而提出了犯罪人概念。[15]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概念。犯罪人概念把人们从单纯地运用刑罚惩罚治理犯罪的简单思路中解放出来,推翻了犯罪和刑罚似乎是一对亘古不变的对合范畴的观念,严厉批判了古典刑罚制度,破天荒地开辟了在刑法、刑罚之外思考和解决犯罪问题的论域—一以犯罪人为起点的犯罪原因领域,把犯罪的理论研究从法律之内引导到法律之外,从而也把治理犯罪的对策从法律之内引导到法律之外,从单一引向多元,这既提高了犯罪对策的效果,也同时引导了对古典刑法的批判。这一概念后来成为实证刑法学的理论基础。这是刑事法领域一个新时代的开端:它开始了刑法学之外的、真正的对犯罪事实本身的理论研究,这标志了明确而专门的研究犯罪事实本身的理论正式诞生,为真正在社会论域对犯罪事实本身进行理论研究的《犯罪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和方法的基础,这种方法被称为“实证研究方法”。[16]从此,犯罪的法律论域之外的研究以及由此引起的从社会角度对古典刑法及其制度的批判正式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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