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产生与兴起
在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产生之初,其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是指以社会为背景、把犯罪作为社会事实所进行的研究,是相对于犯罪的法律论域研究而言的。
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发源于犯罪统计。荷兰犯罪学家邦格曾经说过:“犯罪社会学诞生于18世纪30年代,[17]它的诞生归功于当时社会科学的复兴,也归功于犯罪统计的发展。”[18]他还说:“在法国,随着犯罪统计的建立,才有可能开始对于犯罪的科学研究(后来,还开始了对其它社会现象,例如自杀的统计学研究),而在以前,这个领域中只有直觉和演绎。这样,所谓的‘道德统计’就诞生了。”[19]邦格认为“这个领域里最杰出的人是上述的阿道夫·凯特勒。正是由于他,犯罪统计才变得对犯罪社会学那样有用;也正是由于他的工作,犯罪才第一次被展示为一种社会事实。”[20]邦格在这里所称作的“犯罪社会学”,虽然从现在的学科标准来看只能具有“学说”的意义,还达不到“学科”的标准,但是,作为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犯罪事实却已经被“发现”了。所以,至少可以说,从那时开始,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已经开始萌芽。这是一个伟大的萌芽。人们从犯罪统计中“发现”了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事实”。从认识论上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发现。因为,此前人们所看到的仅仅是一个个孤立的“犯罪行为”,是与社会不相关的个人某种意识、意志支配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只能并且完全由刑法运用刑罚惩治来处理,一经刑罚处理,犯罪问题也就了结了。相应的,此前的人们把每一件犯罪案件仅仅看作是犯罪人个人的道德行为,看不到这些罪案与社会的规律联系,也就不会把犯罪看作为是社会事实。相反,从犯罪统计的结果中,使人们看到犯罪与社会的规律性联系,从而把人们的认识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现象的表象中解脱出来,让人们看到了犯罪是社会现象(事实)的本质特征,从而产生了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开始了人类对犯罪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历史新阶段。
如果说犯罪统计属于犯罪的社会学研究,那么,实际上,当时的这种研究还仅仅是个开始,而且是个懵懵懂懂的开始,具有很大的盲目性。由于当时社会对这样的理论研究需求尚不迫切,再加上受到当时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所以,真正达到学科水平和程度的犯罪社会学研究,是又经过后来的漫长等待才得以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加罗法洛的《犯罪学》是犯罪学学科正式诞生的标志。作者在书中明确地指出:犯罪不完全是一种法律概念;在犯罪研究中,更重要的是要提出犯罪的社会学概念,要在法律之外对刑法和犯罪进行社会学研究。[21]这标志着对明确而专门的犯罪社会学研究的正式诞生,实际就是犯罪学作为学科的诞生。[22]
在古典学派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刑法理论无法满足社会需要的情况下,当时作为刑法学家的加罗法洛从社会实际出发,开始了对古典学派的刑法、刑法理论和由其形成的刑事法律制度的批判。他在《犯罪学》这部著名的著作中,首先对犯罪概念进行了论域性的区分,提出了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的社会学概念。他在书中开宗明义,从犯罪的社会概念[23]和犯罪的法律概念两个方面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全面研究。他认为,犯罪的法律概念的准确定义有缺欠。[24]所以他在著作开篇的第一节就明确提出了“建立犯罪的社会学概念的必要性”。[25]他说:“在我看来,我们研究的第一步应该是找到犯罪的社会学概念。如果认为我们正在探讨一种法律概念,并进而认为这种定义只是法学家的事,这是行不通的。……他们甚至没有给出它的定义,所做的就是对某行为进行分类并将它们称为犯罪。这就是为什么某个相同时期而且常常在同一国家的范围内,我们会发现某种行为在这里以犯罪对待而在那里却根本不予处罚。”[26]加罗法洛认为:法学家没有为犯罪概念下定义。他认为,刑法和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仅仅是对行为所进行的归类,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而“犯罪”这个词并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从大众语汇借来的。由于没有为犯罪概念下定义,从而导致同样行为在不同的时空内会有不同对待和处理。所以,他认为,为了使人们能够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犯罪,需要为犯罪概念下定义,揭示犯罪概念的一般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评价犯罪的一般标准:怜悯和正直。他认为,损害这两种利他情感是犯罪的实质要素。这样的犯罪,他命名为“自然犯罪”,这种犯罪在人类社会具有一般性。在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出,他是要把犯罪事实作为一般的社会现象来加以探讨,就像其它社会科学探究对象的本质和发展变化规律那样去研究犯罪现象(事实),从而揭示犯罪概念的本质,进而揭示犯罪现象(事实)的本质和规律。显然,加罗法洛所要强烈改变的是对犯罪只进行法律学研究的局面,强调要对犯罪进行事实性的一般研究,也就是犯罪的社会学研究。
菲利是著名的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他的代表作就名之为《犯罪社会学》。菲利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应当是得益于他在法国的一段研究经历。在法国那段时间,菲利专门分析了法国1826年以来的司法统计资料,以此为基础,分析研究法国50年间的犯罪趋势和特征。这一研究,不仅使菲利掌握了实证的研究方法,而且,使他能够提出著名的犯罪“三因素”、刑罚替代措施、犯罪饱和原则等这些至今仍为犯罪学者推崇的犯罪学基本理论。
上述三位学者的理论研究标志着正式的犯罪社会学研究的产生和兴起,同时也奠定了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基础。
事实表明,只有当社会实践需要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的时候,这种研究才可能出现。犯罪的社会学研究正是在犯罪的刑法学研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时候产生。正是这样的情况决定了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几乎就是在批判犯罪的刑法学研究中产生的。
从18世纪中后期算起,到19世纪中后期,古典刑事法律制度运行了一百多年。但是,犯罪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相反却越来越严重,古典刑法制度和理论在实践中遭到了巨大挫折。这样,在犯罪的法律之外研究犯罪,自然就成为社会的迫切需求。特别是从欧洲18世纪开始而持续到19世纪初所进行的犯罪统计中所发现的犯罪现象与社会的关联,有力地启发了人们从社会角度,即在社会论域里对犯罪问题以及刑法、刑事法律制度和刑法理论在处理和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作用和问题进行观察和思考,使有识之士,其中包括一些刑法学家,从古典刑法理论和刑法教条的束缚中摆脱出来,从单纯的犯罪的刑法之内的研究走上了犯罪的刑法之外的研究道路,开始了以各种不同方式、内容等的犯罪的社会论域的研究。从此,犯罪的单纯的刑法之内研究的理论格局被动摇了,刑法学垄断犯罪研究的神话地位被颠覆了,一个真正的对犯罪事实进行理性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开创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新时代开始了。为了这个伟大时代的到来,为了真正减少犯罪的危害,以意大利三位刑事法学家为核心而形成的刑法实证学派克服重重阻力,在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中作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创立了犯罪学学科,创立了实证刑法学理论和制度。
(四)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历史贡献
上述三位刑事法学家的首要贡献是创立了犯罪学,一个真正从社会学等刑法之外研究犯罪事实的学科,[27]使人类社会第一次开始了对犯罪事实的理性认识。从逻辑上看,不能把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等同于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这涉及犯罪学的概念问题。因为,犯罪学除了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外,还包括从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甚至是经济学、公共政策学等角度研究犯罪。不过,当把犯罪学定义为“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社会科学”的时候,[28]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与犯罪学的犯罪研究就相差无几了。意大利三位刑事法学家的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基本上属于犯罪学研究。事实上,他们自己也是这样认为的。换言之,我们所重点论述的意大利三位刑事法学家的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其基本含义就是指被称为“犯罪学”学科的犯罪研究。
这三位刑事法学家的另一贡献是创立了实证刑法学派和由此理论而形成的实证刑法制度。当研究者从刑法之外对刑法进行研究,也可以说是运用犯罪学理论审视、分析和批判古典刑法理论和制度的时候,就意味着一个崭新的理论和制度即实证刑法理论和制度的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