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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论

  

  三、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的实定考量


  

  从宏观上说,社会学、刑事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和已有的刑事科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为犯罪行为作为一门的独立学科来进行研究提供了经验。同时,依法治国,加强民主建设的目标为犯罪行为学的独立创造了外部环境。国外有关犯罪行为学的创设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成果。但从微观上说,对犯罪行为独立研究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其研究对象。任何一门科学,都应该有本身特定的研究对象。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8]那么犯罪行为学的对象是什么呢?


  

  犯罪行为学中的对象是犯罪行为,它的重心在于考察犯罪行为的事实状态及其动态特征。它是从犯罪行为本身为出发点来进行研究的,具有不同于经规范评判的犯罪行为的特殊性。正如西方学者对于犯罪领域的行为的研究往往是从其作为“犯罪概念基底的行为”,也称“裸的行为”[19]开始的。犯罪行为学关注的是单方行为,是从法律事实的层面来研究的。一定的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实践,最终确定下来,便形成传统。行为就是无数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动作点的有机组合。它与动作不同:动作是人的身体的动与静向着相反方向运动变化的瞬间、次瞬间、次次瞬间等等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由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相对性,它尽管可以借鉴自然科学的求真的方法,但其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它每每得出的结论都只能是逼真,而不可能完全真实。从动作中,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静态的行为点,它是行为的元素,是组成行为过程的链条的各个链节。离开价值评判,动作本身在刑法中没有独立的意义。动作也不是完全只有一个点。动作既然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它应当具有独立性。动作的独立性是依该动作是否具有自身的内在的逻辑上的可分割性来决定的。有一些动作是有一个可以为人们所感知的“较长”的时间过程,尽管时间“较长”,但其内在要素却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它不能成为别的什么行为要素,而仍然是动作的属性。当然,如果我们把这“较长”的时间过程,根据其内在要素的不可分性,看成是一个点。那么,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我们也不妨把动作简称为是一个“点”。因此,分析行为过程,就是解剖这些在过程链条上的“点”,看其内部构成的特征与性质,与相邻的“点”的关系及其协调性,在整个链条中的地位,等等。


  

  由于人的行为的复杂性,行为过程有时,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只有一个链条,往往表现为一组链条。在这一组链条中,对犯罪有意义的是其中的一个链条以及在这一链条中的一个“点”。由于这个点处在某一链条中,所以这个点是某一链条上的点,也是某一组链条上的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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