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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独立论

  

  我们把上面的整个矩形假设成是抢劫行为的一组链条,里面列举六个有独立意义的动作构成。其中A是拳击,B是脚踢,C是用凶器刺击被害人,D是压住被害人的身体,E是取财物,F是用语言威胁(不许报案)。而在这六个动作中,[1][2][3][5]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动作。这是因为在这些动作中,分别含有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A、B、C]和取财[E]要素。当然,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由于对具体犯罪要件的要求不同,其所取舍的要素也是不同的。


  

  犯罪行为学的内容就是将具体的动作系统化。对这些行为人现实表现出来的具体内容加以安排、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也就是犯罪行为学的体系。犯罪行为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1、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理论;2、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的内在要素和外部特征;3、犯罪行为形成与发展的过程;4、犯罪行为的阶段和形态;5、不同犯罪类型的行为特征;6、认识、确定犯罪行为(实定化)的原则和方法等。


  

  同时,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研究方法对于某一学科的划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反过来可以检验和判断某些社会关系能否成为独立的被法律所调整的对象。这是理论学科的固有特点。理论的尺度在于它是理性的思维和据此得出的科学结论。科学是理性的。犯罪学作为研究人的社会性功能和影响的学科,既要借助于科学的知识,也要借助于实际技术。虽然“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概念为我们划清目前犯罪学中混为一谈的两个因素之间的基本区别提供了可能。科学家旨在发现某些特定事实之间的稳定联系,技术人员则旨在将知识应用于特定时期的社会需要。”[4]但犯罪学的研究既要借助科学知识,又要借助于技术因素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对我们来说,科学一词通常不仅意味着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而且还意味着建构这种知识体系所采用的调查或研究的逻辑方法。”[1]在以往的经验中,犯罪学的研究有许多方法,有些方法是具有共性的,如实证分析的方法,调查研究的方法;而有些方法则是完全个性化的,如心理测定法。因此,方法的不同也表明了在犯罪学的广阔的研究领域中,内容与要素之间的跨度是非常大的。无论这样的犯罪学家是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抑或是政治家,但“在所有涉及犯罪研究的学科中都属专家的犯罪学家是不存在的。”[20]


  

  在研究犯罪行为的基本方法中,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无疑是首要的方法。而犯罪学中对研究犯罪有共性的方法,也是可以为犯罪行为学所借鉴的。当然,犯罪行为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是从实证研究到规范研究的方法,这是其实现从一般散在性犯罪行为向规范性犯罪行为的过渡目的所要求的。任何科学的方法论和方法,都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们总依赖于研究对象,决定其成果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犯罪行为学有自己的视角,它能解决具体时空下对犯罪的量化和定性。此外,研究犯罪行为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和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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