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可行性论证的意义在于给以犯罪行为规范化研究为落脚点的犯罪行为学为刑法规范的适用提供前提,并通过对犯罪行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进行分析,使得司法部门在离开行为人口供的情况下也能判明行为的性质,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人权。
四、结语:学科体系中犯罪行为学的定位
犯罪行为学是以犯罪行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停止)的系列过程的动态分析,从而将犯罪行为的生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刑法规范加以系统化的一门刑事法学的学科。“在俄罗斯和其他把犯罪学视为法学领域的学科的国家中,犯罪学已成为研究犯罪问题的许多学科中(刑法、刑事执行法、刑事诉讼法、犯罪侦查学、司法心理学等)一般性的理论科学。这些学科的数量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最近又提出划分出犯罪刑罚学的问题。”[5]实际上,按照“刑法学是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效果”的观点,如果把法律效果即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从刑法中独立出来研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否就意味着刑法学就只研究犯罪行为的内容呢?答案是否定的。把刑法中的刑罚部分作为独立的内容进行研究,实是加重对刑罚研究分量之必要。基于同样的道理,犯罪行为从刑法学中独立出来进行系统研究,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学,也是深化对刑法学研究的措施。
因此,可以这样概括:犯罪行为学是一门介于犯罪学和刑法学之间而与犯罪心理学平行、与刑罚学呼应的边缘学科。犯罪行为学立足于犯罪行为的事实,但落脚点是犯罪行为的规范化,是在犯罪行为领域的事实性和规范化的统一。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学是与刑罚学相呼应的学科,犯罪行为学置于刑法学之前,刑罚学置于刑法学之后。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它是与犯罪心理学并列的学科,它是犯罪学和人类行为学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如下图:
(说明:右边虚线框为刑罚学研究范围;右边实线框为刑法学研究范围;左边实线框为犯罪学研究范围;中上方双细实线框为以人类心理学为基础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中下方三芯实线框为以人类行为学为基础的犯罪行为学研究范围。)
【作者简介】
楼伯坤,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注释】
[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5页。
高铭暄:《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页。
储怀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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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怀植:《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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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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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管理百科全书的定义:“行为科学是运用自然科学的实验和观察方法,研究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人的行为以及低级动物行为的科学,已经确认的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社会人类学和其它学科类似的观点和方法”。http://stock.qd.sd.cn/stocknews/cjsdshow.asp?id=221312&pic=
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
王牧:《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王牧:《犯罪学论丛》,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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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轩:《关于自动悔罪行为的几个问题》,检察理论实践1997年第7期,第12页。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
[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
[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