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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

  

  哈佛大学的伯若格(Anthony Braga)和其他五位学者对泽西市(Jersey City)进行的问题导向型警务的评估研究,被认为是对破窗理论最严格的检验。[66]这项研究通过对照组的比照试验,不仅证明了无序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而且还证明了警察干预行为在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方面的有效性。他们在该市定位了56个具有高犯罪率的邻里街区,然后从中选择了24个地点随机分成试验组和控制组。根据他们的报告,在试验组街区,在问题导向型警务的干预下,警察利用严厉的秩序维护警务(Aggressive Order Maintenance),清理街上的垃圾,增加街区的灯光和在空地上增加防护栅栏等。在这些警察行为干预后,他们发现实验组街区犯罪的事件比起控制组街区明显下降,那里很少再发生抢劫、侵犯财产类和街区打斗类的犯罪。他们还进一步检验,这些犯罪是否转移到附近的控制组街区。因为如果转移了,就说明这些行动并没有减少犯罪,只是重新分配了犯罪地点而已。他们研究的结果发现控制组街区的犯罪总量并没有在同期增加,也就是说,试验组街区的大多数犯罪已经停止,而不是被重新分配。[67]


  

  针对斯高更、凯林等人的研究和论证,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哈考特(Bernard Harcourt)教授提出了质疑。哈考特指出,斯高更关于破窗理论的研究成果并不能证明无序与抢劫等犯罪相关。他在重新调取分析了斯高更的调查数据之后,认为如果将纽瓦克的五个社区的数据包括进去,无序与抢劫犯罪之间就仅有很微弱的联系;相反,无序与抢劫之间则没有联系。[68]2006年,哈考特和鲁迪威格(Jens Ludwig)又联合发表了一篇文章,运用来自纽约市等五个城市的有关数据,再次对2001年凯林等人关于破窗理论新的研究成果进行质疑。[69]当然,哈考特的研究成果也受到了破窗理论的创始人威尔逊和凯林及其他破窗理论的支持者的反质疑。[70]


  

  关于破窗理论,还有一些研究成果的结论是折中型或混合型的。美国天普大学的泰勒(Ralph Taylor)曾对巴尔的摩城市66个社区,就社区犯罪与社会不文明行为(包括沿街兜售、公共聚饮、乱扔垃圾、涂鸦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有些街区上的不文明行为与犯罪有关,有些则无关。他进一步指出,对不同种类的不文明行为应当有不同的治理政策,不能单纯依靠破窗理论。[71]另外,纽约水牛城大学的詹恩(Peter K. B. St Jean),花了5年时间对芝加哥犯罪高发的南市区进行了集中的观察研究,来验证破窗理论和“集体效应”理论。詹恩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之处是亲自访谈了犯罪高发街区的毒品交易者、参与抢劫的犯罪嫌疑人等;并运用现代摄像技术对一些街区的活动进行持续性观察和记录。詹恩发现,在一些街区中,并不是仅仅因为没有人关注这里的无序而诱导犯罪,而是由于那里存在犯罪的便利条件。[72]这些研究成果客观上加深了学界对破窗理论的认识,并对破窗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价值。


  

  可以预见,美国学界关于破窗理论的论争仍将继续。[73]任何社会科学的理论或者经验性的认知在实践中运行时,都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虽然美国一些学者对破窗理论提出了批评或质疑,但并没有动摇破窗理论对美国警务活动的实际影响。事实上,破窗理论已经深刻地改变了美国当代的警务模式,在犯罪控制方面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74]


  

  五、破窗理论和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型目前都进入了加速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犯罪方面面临比以往更加严峻的形势。[75]虽然美国的犯罪现象和规律不同于中国,但威尔逊和凯林两位学者所创立的破窗理论及其在美国的实践所提供的思路、方法和手段,却可以为中国的犯罪防控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对犯罪防控政策和实施的启发意义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以“严打”为主的刑事政策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于目前犯罪高发的形势,“严打”仍将是中国打击和防控犯罪的主导刑事政策。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如何进一步提高“严打”的效能、巩固“严打”的效果,是当前有效防控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课题。


  

  美国一些地方所实施的破窗警务也可以说是美国式的“严打”。但是,他们在运用严厉的手段打击违法犯罪和清除无序环境的同时,非常注重运用社区警务和问题导向型警务来加强对“严打”后的社会环境的维持和巩固。这是破窗理论之所以能够在美国一些地方、特别是犯罪率曾经很高的城市和地区获得成功实践的一条根本性经验。开展社区警务和问题导向型警务,实际上就是将暂时性的“严打”转换为持久性的防控。[76]在社区警务和问题导向型警务中,不仅微小的无序在累积为大的无序或犯罪发生之前就得到清除,而且居民对警察的认同感和对社区安全的责任感也得到增强。[77]社区警务和问题导向型警务,不仅提高了警务活动在防控犯罪方面的持久性效能,而且也大大降低了国家因加大警察对社会的控制而产生的政治风险。实际上,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也在尝试开展社区警务活动,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是,社区警务存在社区导向不明显,问题导向不突出的现象。比如,在一些地方的社区警务中,社区警务和传统警务工作没有太大区别。[78]再比如,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社区警务室,但社区警务室的实际运行处于“空巢”状态,即“只挂牌,不营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79]为了扭转这一状况,国家一方面要加大警力和投入,另一方面还要探索建立长期行之有效的规范性工作机制。[80]总之,建立和完善社区警务和问题导向型警务,是巩固“严打”的持久性效果的一个重要路径。


  

  中国的犯罪控制和刑事政策还应当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程度。比如,由于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制度客观上存在漏洞,没有引入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律师在场制度,刑讯逼供、诱供等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时有发生。在美国,大凡实施破窗警务的地方,司法当局都非常重视以法治为导向,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彰显其打击和防控犯罪的正当性。[81]比如,制定和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警察工作指南,规范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活动的随意性,等等。司法机关是社会冲突和矛盾的“减压器”和“吸纳机”,但如果缺乏严格的规范,又很容易产生消极的外部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中国对犯罪控制的范式转换还要从完善司法制度入手,将各类执法活动纳入到严格的法治轨道,特别是要加强刑事政策的法治化,提高刑事政策在防控犯罪方面的权威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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