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帮倒忙”的场合
俗话说“越帮越忙”。这种情况在犯罪的帮助场合也不能完全排除。此时,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因果性就成问题。例如,M欲杀死其仇人F并为此准备了犯罪所用的三棱刮刀,这一情况被K获知;K也欲致F死亡,于是将其窝藏的一把手枪交给M作为犯罪的工具。事实上,由于该手枪常年不用,亦未妥善保养,致使膛线生锈,根本不能发射子弹,M用此枪实施杀害行为时没有得逞。可以肯定的是,正犯M之所以犯罪未得逞完全拜K的“帮助”行为所赐,换句话说,被害人之所以未死亡,皆因帮助者的“反向”帮助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帮助行为客观上没有促进正犯者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存在行为的因果性。
(三)“等价”帮助的场合
所谓“等价”帮助,是指帮助者所提供的物质帮助,正犯业已作了相应的准备,两者在对实行行为的促进意义上是相同的。例如,G为实施抢劫准备了管制刀具三棱刮刀,与此同时,F为了帮助G顺利实施犯罪也为其准备了三棱刮刀。在这种场合,即使没有F所提供的犯罪帮助工具,正犯者G也同样准备了犯罪的工具;也即是否存在帮助者的帮助行为对正犯是否实行犯罪、具体如何实行没有发生重大的影响。故笔者以为,在这种场合,应当否定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但是,若稍微对上述情况作调整,如G原本准备了三棱刮刀,但是F为帮助其顺利实施抢劫为起提供了枪支,由于枪支与三棱刮刀之间的非“等价性”,正犯者若事实也使用了该枪支实施抢劫,就说明帮助行为对正犯者的实行行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应当承认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
【作者简介】
张伟,单位为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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