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帮助犯与正犯在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性方面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通过其行为直接对法益产生侵害或侵害的危险,而前者则是通过正犯者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侵害的危险。在此意义上讲,帮助犯与危害结果之间永远只能呈现“间接性”。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实行行为说抓住了这种“间接性”的特征,将帮助犯的因果范畴仅限于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的促进关系,这应当说是有其道理的。但是所谓“因果”无疑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将帮助犯的因果性限于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这无疑是对既定的因果范畴的修订,其根据何在?实行行为促进说没有给出说明,此其一。其二,此说以违法共犯论为基础,但是不从共犯加工参与其中的正犯行为的法益侵害或其危险中为共犯寻求违法性的根据,这多少使得仅依靠共犯自身抽象的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其奠定的根据处罚显得不“牢固”。其三,正如因果共犯论批判的那样,此说忽视了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正犯结果引起说


  

  该说认为帮助犯的成立以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必要条件。同时认为正犯的因果关系与共犯的因果关系是一致的,即都应当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持该说的学者在日本有曾根威彦、大越义久,我国台湾的黄荣坚教授也持此说,他认为既然帮助犯的构成在客观不法上是以实害结果为要件,那么帮助行为和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然也是构成帮助犯之不法要件。{12}


  

  此说立足于因果共犯论,坚持帮助犯与正犯适用同一的因果范畴: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此说最大的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帮助犯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帮助者可能加工于行为犯,也可能帮助危险犯或者组织犯,行为犯、危险犯或者组织犯并不都要求存在构成要件的结果,在后者的场合,是否也存在帮助的因果关系的问题,如果说答案是肯定的,正犯结果引起说明显有欠全面,此其一。在帮助者为正犯的实行创造了便利条件,正犯着手犯罪但终于未遂时,是否也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需要通过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可罚的“帮助”划定一个客观的外延,那么在上述两种场合是否有必要对帮助犯的因果关系进行修订,此其二。


  

  (四)促进的因果关系说


  

  此说认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没有必要具备条件关系,而只需具有“促进或使其变得容易”的关系即可。在日本,西田典之、平野龙一、日高一博以及前田雅英持此观点。{9}60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周冶平持此观点,他认为,帮助行为在性质上为援助或便利他人之犯罪,俾易完成,故就帮助行为分别考察,是否对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不重要;且不必须为正犯实行行为所必不可或缺之行为,然至少应与正犯之行为合同对结果之发生,具有原因力。{1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