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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二、帮助犯因果关系诸说之论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关帮助犯因果关系问题的深层探究,我国刑法学尚处一片空白。学习并借鉴域外帮助犯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对构建我国刑法学关于帮助犯因果关系的理论无疑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一)因果关系不要说


  

  此说认为,帮助犯从本质上讲系危险犯,即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帮助者通过对正犯行为的加工,使得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或程度增强。将帮助犯作危险犯对待,明显就不要求帮助犯的成立以因果关系为要件。{6}在此说内部,根据对帮助犯处罚根据上危险程度把握的不同,复分为抽象危险说与具体危险说之争。前者认为,帮助犯的行为是“帮助”,这表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禁止任何一种对犯罪的加工行为,因为任何形式的帮助原则上都会提高法益侵害的风险,即使是多余的、没有实际帮助效果的加工行为也是可罚的。{7}该说最早的提倡者为德国学者赫兹伯格( Herzberg ),在日本,野村稔教授也持此观点。具体的危险说为德国刑法学者萨拉姆(Salamon )和施卡福斯泰因(Schaffstein)提倡,认为可罚的帮助基于帮助行为提高正犯行为成功机会这一点上。比较帮助者参与犯罪的前后状况,被禁止规范保护的法益,与没有帮助者参与的场合相比,能够明显地变得危殆化时。法益的侵害越来越危险,是由于正犯者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危险与以前相比具有盖然性。{8}我国台湾地区的韩忠漠教授、林山田教授也赞成因果关系不要说。


  

  笔者以为,因果关系不要说是值得商榷的。将帮助犯的本质作为危险犯、举动犯看待,这首先是存在疑问的;即使可以肯定其危险犯或举动犯的性质,但是脱离了正犯危害结果的单纯帮助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真的就足以达到了可罚的危险程度?此其一。其二,因果关系不要说将帮助犯理解为危险犯或举动犯,这是共犯独立性说的体现,且与其自身所主张的因果共犯论明显相悖。正如山中敬一批评的那样,此说原本应是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而论者从因果共犯论的角度加以提倡,体系上缺乏一致性。{7}922其三,在帮助犯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持不要说实际上过分注重行为无价值,一方面缺少结果反价值的行为无价值是没有意义的;另一方面,这也不相符合现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帮助者的帮助行为对结果的发生(结果犯的场合)起到促进作用甚至对结果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二)实行行为促进说


  

  该说认为帮助行为与正犯的实行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与正犯的结果之间则无需存在因果关系。也即将帮助犯的因果关系仅限于有形或无形的帮助促进正犯的行为或使其变得容易。在日本,大塚仁、大谷实、川端博、藤木英雄持此观点。{9}韩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也系该说,认为帮助犯中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是依照日常的生活经验能够认定有形的或无形帮助行为使正犯的实行行为容易或带来强化实行一致的效果。{10}该观点得到了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的认同,如高仰止认为,从犯之帮助行为,必须与正犯实行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影响始能认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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