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交通过失基本犯构造论纲

  

  (三)交通过失中交通法规的违反与因果关系


  

  中日刑法学普遍认为,即便在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损害结果,也不能认为两者就一定有因果关系。[4]但是下列问题仍值得研究:


  

  一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地位问题。一般认为,即便违反交通法规但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也不能判定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于汽车司机超过限速40公里以55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错车之后,撞死了横穿马路者的事件,日本裁判所认为,驾驶人员在错车的时候,即便按照限制速度行驶,也不可能在出事地点前停下来,该过失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13}75


  

  如从新过失论的角度予以解析,上述判决理由也不是没有问题。根据新过失论,只有在具有客观的回避可能性的前提下才能肯定行为人的客观注意义务。同时,只有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的行为才能说是过失的实行行为,而因果关系又是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这样看来,与其说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过失与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倒不如说在该案中行为人不存在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实行行为。


  

  当然,如果从旧过失论出发,注意义务的核心是结果预见义务,对于实行行为的把握,完全是从存在论的角度出发,即便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仍然可以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只不过在责任的领域否定其过失而已。


  

  二是合乎义务的态度的代替问题。在日本刑法著作中经常被提及并为我国刑法学者广泛引用的一个案例,是德国的吊车案。拖拉机司机在旁边间隔只有75厘米的地方超越前面的自行车,骑自行车的人由于酒醉倒地,被拖拉机压死,但即便司机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间隔1.5米以上,也会发生同样的结果。旧过失论肯定这种场合下的因果关系,理由是该超车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不能因遵守交通法规场合下也会发生而加以否定。{13}76-77新过失论则主张这种场合下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本案中现实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和采取合乎义务的态度的场合相比,并没有增加。{13}76


  

  笔者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确实应看行为是否增加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在本案的场合,虽然一般人有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但一般人也难以回避结果的发生,不能肯定行为人的客观注意义务,更不能论及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与结果发生之间的关系。交通过失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规范判断,归根到底是客观注意义务和实行行为的认定问题。如行为人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并发生结果,即可肯定因果关系。反之,即便违反交通法规但未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也应否定因果关系,因为,交通过失中的客观注意义务,是就具体结果而言行为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而不仅仅是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上的义务。


  

  三、交通过失犯中的主观注意义务


  

  要对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人加以责任的非难,只有在各个行为者具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即主观的预见可能时才有可能。主观的预见可能性不同于客观的预见可能性,前者是责任要素,后者是违法要素;前者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个人,后者的判断标准是一般人。行为人有主观的预见可能性,才能科以主观的注意义务。主观的预见可能性涉及的问题主要有:预见的对象与程度、预见能力以及因果经过预见等。


  

  (一)交通过失中预见的对象与程度


  

  无论是旧过失论者还是现在的新过失论者都主张交通关系的参与人须有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主要涉及预见的对象与程度。日本刑法学一般都认为,交通过失中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不能是抽象的预见,即不只要预见到“驾驶汽车就有可能出事”就够了,必须是高度的预见可能性。例如,醉酒状态下在行人众多的道路上驾驶,应该认为有发生结果的高度预见可能性。{1}288


  

  但是,“高度的预见可能性”含义仍然不太明确。日本刑法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例如,林幹人教授主张即便不要求达到故意犯的认识程度,也须意味着某种高度的危险。{1}294町野朔教授认为,“应该考虑与故意相比有更加具体的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必要”{14}301。前田雅英教授认为,“成为预见可能参考的,是故意的对象的具体性的程度”{14}301。但是,松宫孝明教授认为这种解释方法仍然不能实现限定的机能。{14}302町野朔等人进而主张,预见可能性要求对构成要件结果有认识,无论如何“抽象”,至少须在构成要件同一性的范围内。{14}302


  

  此外,日本学者也认为高度的预见即必须达到“可能”的程度。所谓“可能”,其内容是“容易”预见,日本的很多判例就是以“容易”预见作为预见可能性的根据的。{1}294一般场合下,既然能具体预见结果的发生,也就可以说“容易”预见结果的发生。但是在继承过失的场合,预见内容的具体性显著低下,不要求达到具体预见可能的程度。例如酒后开车,由于注意力分散不能充分注意前方而导致结果发生,虽然当时也许难以预见具体结果的发生,但饮酒时应预见到如果开车可能会发生损害结果,应肯定其主观过失。{1}29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