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受托者占有说从客观事实角度着眼,应该说有一定道理。但既然委托者对财物进行了封缄,其用意就是防止受托者任意利用其中的内容物,这本身就表明是在排除受托者对内容物的任意支配。而委托者占有说从观念占有出发,强调财物封缄的一面,虽也有道理,但毕竟财物已整体交给受托者,财物与委托者已分离,受托者事实上已掌握该财物。委托的前提是基于信任,侵占罪的基础是对高度信任关系的侵害,因此从信任关系为切入点,对事实占有与观念占有加以调和的区别说具有合理性。既然受托者基于委托而事实上支配了封缄物的整体,那么封缄物整体就应该由受托者占有。但考虑到财物被封缄这一事实,说明对内容物排斥受托者支配,可以理解为委托者仍然保留占有。因此,行为人如果非法侵吞封缄物整体,则成立侵占罪;但如果非法取得封缄物中的内容物,则构成盗窃罪。也有学者提出质疑,按照区别说处理案件,还会产生刑罚不均衡问题。如果取得被包装物的整体构成侵占罪,抽取其内容物的一部分构成盗窃罪,这就意味着侵害程度严重反而比侵害程度经者处更轻的刑罚,这当然不合理。{15}(P52)笔者认为,即使受托者不法取得了封缄物的整体,只要受托者没有打开封缄物占有其中的内容物,委托者对内容物的占有就没有受到侵害。如果打开封缄物占有内容物,已侵害了委托者的占有,当然成立盗窃罪。因此,区别说表面上有自相矛盾之嫌,其实质上具有合理性。
【作者简介】
沈志民,单位为广州大学。
【注释】《清洁工“捡” 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广州日报2009年5月11日。
《柜员机出错取款17万余元逃逸》,广州日报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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