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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占有及其认定

  

  (五)对等关系的占有


  

  对等关系的占有,是指数人共同管理财物,但数人之间具有对等关系,此时财物由谁占有。例如,甲乙二个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电脑共同使用,其中一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电脑卖掉将钱款占为己有。对此,日本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数人基于平等关系共同占有财物的场合,其中一人排除其他占有者而取得该财物的话,就是对其他共同占有者的占有的侵害,成立盗窃罪。{9}(P192)对此,我国学者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擅自处理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侵害了乙的占有,构成盗窃罪;另一方面,甲的行为当中,也有处理自己占有的电脑的性质,所以,也能成立侵占罪,二者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但由于盗窃罪和侵占罪之中,盗窃罪属于重罪,因此,按照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的处理原则,以上行为最终还是要成立盗窃罪。{10}(P115)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共有财产没有分割之前,每一方既是自己财物的占有者,同时又占有着对方的财物,反过来,也都基于信赖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部分财物交对方占有,如果一方避开另一方私自拿走共有的财物,这其中自然有一部分是属于对方所有的,也就是将对方交给自己占有的财物侵吞了,这无疑是侵占而不是盗窃。{15}(P49)


  

  上述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共有财物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共有财物有属于行为人自己所有的那一份,这也是侵占罪说的理由;另一方面被侵害的财物确实也有不属于行为人那一部分,这也是盗窃说所强调的。但笔者认为,在分析对等关系的占有时,要分清共同占有的对外关系与对内关系。对外关系是甲乙对第三者而言,均属于占有人,第三者非法窃取构成盗窃罪,对此比较明显;但从对内关系看,甲乙都是基于高度依赖将自己所有的部分交由对方占有,如果一方擅自将财物变卖后非法侵吞,本质上是对对方委托物的非法侵吞,因此,侵占罪说是合理的。


  

  (六)封缄物的占有


  

  财物被密封或上锁时称为封缄物。受委托保管、搬运封缄物时,对于封缄物里面所装的财物(内容物)归谁占有,是委托者,受托者还是属于两者共同占有。如果受托者打开封缄物从中取走财物的,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司法实践中,司机窃取加封的集装箱内货物的行为就是典型示例。关于封缄物的占有问题,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受托者占有说。认为委托者既然将财物交给受托者保管、搬运,财物的整体已与委托者相分离,转由受托者掌握控制,就应该认为财物完全由委托者转向受托者。因此,受托者无论是取得被包装物的整体,还是抽取其中的内容物,都构成侵占罪。二是委托者占有说。认为这种被加了封印或被锁住的包装物,虽然已交给受托者保管、搬运,但受托者并不能拆封或开锁,更不能对内面所装的财物加以处分,实质上对财物没有支配权,而只不过是委托者支配财物的一种手段,所以,受托者无论是取得被包装物的整体,还是抽取其内容物,都构成盗窃罪。三是区别说。该说认为,对被包装物的占有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将被包装物的整体与其内容物分别开来谈论。由于被包装物的整体已交给受托者,受托者现实地支配着它,当然是由受托者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由于委托者加了封印、上了锁,受托者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者只是委托者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因此,对被包装的内容物委托者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者取得了被包装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被包装的内容物,则构成盗窃罪。此说是日本判例所持的观点。{15}(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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