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概念与上述民法占有概念大体是相同的,对占有主体、占有客体、占有内容的理解上也是一致的。如果说两者存在差别,只是在占有种类上稍许差别,例如,虽然刑法也承认观念占有,但对于通过法律关系而成立的抽象占有,如间接占有、占有继承、占有改定、代理占有等予以排除。这是因为民法上的占有制度主要在于确定占有人的地位并以此明确占有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界限;而刑法上的占有,只在于确认财产被现实控制支配的事实,以维护财产秩序。除此之外,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没有区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刑法学者过于强调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的不同,这样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对此,有学者指出:刑法与民法在占有上的差别不是含义上的差别,而是刑法在某种场合下是否承认某些类型的占有(如间接占有)。既然如此,一般场合下刑法占有的有无完全可以根据民法中的占有理论来确定,人为地制造刑法占有与民法的区隔,反倒有害无益。{8}(P87)
占有的成立须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体素,corpus)已成共识,但是否需要占有的意识(心素,animus)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有主观说、客观说与纯客观说等观点。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客观说,即占有应当具备占有意思。{4}(P344)所谓占有意思,是指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如果对自己占有的某物毫无意识,或者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是在为他人占有某物,则不具有占有意思,如无意识地占有物、占有辅助人的占有都不构成占有。
构成刑法上的占有也包括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二个要件,德国学者Welzel认为占有应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现实的要素,即事实上支配着财物;二是规范的、社会的要素,即事实上的支配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原则进行判断;三是精神的要素,即有占有的意思。{1}(P541)其中,前两个要素为占有的客观要素,后一个要素为占有的主观要素。成立占有必须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两个要素,缺少任一要素,占有即归消灭。实践中判断是否成立占有应把握两个要件:一是看客观上行为人对财物有无事实上的支配力,如上所述,事实上的支配既包括物理上的支配,也包括观念上的支配;二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形成支配财物的意识。占有意思不要求必须是对个别财物的具体支配意思,抽象的、概括的意思即可以。占有也不要求持续不断的显示,只要占有人没有放弃该物的意思,就可以认定存在潜在的占有意思。一般来说,占有本身具有公示意义。当客观占有事实十分明确时,即使占有意思很弱也不妨碍占有的成立;但客观占有事实很弱甚至并不明确时,必须有积极的占有意思才能成立占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学者认为在认定占有的时候,占有的意思只是起着补充作用而已。{9}(P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