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占有的种类及其认定
笔者从人对物控制力由强到弱、以及控制者的单一与复合的角度将占有种类划分为:事实占有、观念占有、遗忘物的占有、上下从主关系占有、对等关系占有、封缄物占有等几种情况,下面针对不同情况,对刑法占有予以认定。
(一)事实占有
所谓事实占有,是指财物处于行为人物理控制力所及予的场合,此时财物属于行为人占有。这种占有具有明显的排他胜,故仅从客观事实即可认定。具体包括:(1)财物处于行为人身体控制之下,属于行为人占有。这是占有最典型的形态,例如,随身穿着的衣服、佩带的首饰、拎着的提包等;(2)财物处于行为人监视之下,属于行为人占有。例如,学生在操场上打球时,将财物近距离置于自己视线之内;坐火车的乘客将行李放在座位附近的行李架上等,财物都属于行为人占有。此时,不需主人时时刻刻盯着,他人非法窃取的成立盗窃罪;(3)财物处于行为人器械控制之下,属于行为人占有。此时,实际上是以器械代替了身体对财物的控制。例如,将自行车上锁,即使主人没有在旁边也属于主人占有;(4)主人将财物置于住宅或办公室等自己能够支配的场所,场所内的财物由主人占有。有时,主人即使外出旅游不在家,财物仍由主人占有。因为住宅本身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不经允许外人不得擅自进人。即使是家中聘请的保姆,只要主人没有授予支配权,拿走财物的仍然构成盗窃罪。同理,具有封闭性的办公场所内的财物属主人占有。但如果住宅内的财物被他人有意控制,则否定主人的占有。如甲到他人家里做客,将女主人的一枚戒指藏匿于某个角落,准备伺机拿走的情形,此时虽然戒指仍在主人的住宅内,但客人已排除了主人对戒指的控制,形成客人的占有。
(二)观念占有
所谓观念占有,是指财物虽处于行为人物理控制力之外,但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和习惯,存在可以推知由行为人支配时,该财物也属于行为人占有。这种情况下的占有实际上已超出上述事实占有的范围,属于观念上的占有,是占有概念的扩张。在进行这种推定时,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如作为客观支配对象的财物的自身特性;其所处位置,和被害人之间的距离等。{10}(P113)具体表现为:(1)停放在门前的自行车或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只要不能表明主人已经放弃的,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主人占有;(2)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即使主人没有在周围看管,不管宠物处于何处,只要能回到原处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3)即使财物是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明显属于有人支配的场合,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近期发生在深圳机场的梁丽案,主人将装有黄金饰品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因事离开几分钟,距离财物仅22米。从财物本身的大小和形状、所放置的位置以及主人离开的时间等分析,很难得出该物已脱离主人的占有成为遗忘物。因为,遗忘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本意,偶然丧失占有的财物。此时,财物虽然没有被物理力控制,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该物仍可认为有人占有,并非遗忘物,因此,认定该案成立侵占罪的结论值得商榷。(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灾害时,人们为了躲避灾难逃离现场,主人的财物因房屋倒塌而散落在地,即便财物的主人远在千里之外,该财物仍然认为由主人占有,不能认为是无主物,行为人拿走财物的,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