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还有另一个根本性问题:审判的目的是什么。典型回答是与事实认定有关的某些东西,正如我试图讲清楚的,这种典型回答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审判像科学一样吗?它们有何不同?这种与科学的类比其实有些空洞。尽管更多的信息尚未收集到,法律裁决却不能推迟判决。还有,所做的判决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而非潜在的普适法律可能是什么。最有效的解释是,大概没有像在科学中那样的知识体系可适用于典型案件。相反,事实认定者为了做出裁决,不得不输入必要的背景知识。如果经过再三思考,审判并不那么像科学(至少某些科学类型),那么它们像历史学吗?历史学关注事实,但一般而言,那被视为一种更伟大的谅解手段。在审判中,谅解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相关的(作为说服事项的情况除外)。
4.但审判可服务的所有其他目的是什么?什么是关于审判的经济学方面?不仅是当事人,律师、法官、法院书记员以及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在审判中注入了经济利益。什么是审判的象征性目的?什么是审判的政治目的?等等。一系列非常复杂的问题集,都在告诉我们审判的性质。根据所有这些因素,证据规则的目的可能是什么?问题再次提出来了,对这些问题的答案如何影响审判方式的建构?审判应当在多大程度上看起来像自由市场?它们应当在多大程度上由政府进行规制?哪种模式很可能促进有效求真,为什么?除效率和寻求真相外,还有什么其他价值是或应当是利害攸关的?
5.证据法不仅构造事实认定,它还创造了各种各样的动机。准确事实认定的意义如何与其他社会价值竞争?
证据和证据法并不像人们通常所想的那样,在众多因素中只投身于正义和公正社会的追求,但正如我试图表明的那样,它们对这种追求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具有某种讽刺意味的是,尽管作为我们制度之基石、基础的证据非常重要,但在西方,证据的意义仍然受到忽视。证据的意义确实非常重要。在中国,你们正体验着市民社会的不同组织形式,不能忽视证据问题。没有准确的事实认定,就没有理性的证据法,所有其他追求即使不是不可能,也会造成极度的困难。
【作者简介】
罗纳德•J•艾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威格莫尔特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外国专家咨询委员会主席,诉讼法学研究院客座研究员。本文系艾伦教授2010年6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座。
【注释】译注:abduction,又译为“不明推论式”,是指大前提完全正确,但小前提仍有问题的三段论推理。参见《现代英语综合大词典》。早期皮尔斯(1868年)分别描绘了这三种推理的三段论形式:
演绎:规则——来自这个袋子的所有豆子是白色的。
情形——这些豆子来自这个袋子。
结果——这些豆子是白色的。
归纳:情形——这些豆子来自这个袋子。
结果——这些豆子是白色的。
规则——来自这个袋子的所有豆子是白色的。
假设:规则——来自这个袋子的所有豆子是白色的。
结果——这些豆子是白色的。
情形——这些豆子来自这个袋子。
参见Black’s Law Dictionary,7thed,West Group,1999.p.1311对该词组(res ipsa loquitur)的解释:"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