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实体法能够影响证据程序一样,证据法也能影响实体法。这样的例子很多。排除规则通常增加诉讼成本,采纳规则通常减少诉讼成本。随着特免权的扩张,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讼成本加大了,并导致执法权加大。传闻证据的简化采纳使证明更加容易(尽管同时大概减少了可靠性),等等。证据开示规则能够极大地影响当事人形成并寻找证据的动机。像强奸相关性规则等个别规则,能够影响案件可被证明之难易程度。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鼓励或阻碍特定诉因的形成,等等。同样,我们明天将花费大部分时间来更深入地探讨这类问题。
实体法和证据法之间还有另一种相互作用应当引起注意。在美国,但在中国也许不是这样,由于在美国所有事情都可能陷入诉讼,因此证据是律师做任何事情之基础。遗嘱、刑事事务(判决部分取决于什么有记录)、反托拉斯、商务工作等所有事情。证据与每个其他法律领域都有关,所有法律交易中最糟糕的场景就是陷入诉讼。在诉讼中,一个关键变量是什么能被证明。因此,每位律师,不管其从事的事务离法庭多么遥远,都必须将法庭纳入考量因素,这意味着在诉讼之前就要重视证据规则,以便诉讼一旦发生必要的事实便能得到证明。例如,档案材料须妥善保存并符合可采性之形式要求。
3.经济因素。在美国我们有种说法:“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意思是说,如果有人“邀请”你吃午饭,他很可能想与你谈些事情或可能图个回报。无论人们对此通常怎么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政府来说是字字珠玑。政府受其经济状况制约,而经济是有限的。在理论上,在政府能做的众多有价值的事情中,它们只能选择其中某些事情去做。如果资源被用于一个目的,就剩不下什么资源去做其他事情,而总体上,需要做的不同“事情”太多了,不能都给它们拨款。同样,私人资源也是有限的,尽管其被消耗的方式几乎是无限的。
在思考诉讼制度时,有限的资源限制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对于资源在整个政府利益范围内的分配,包括法律制度的运行,都需要艰难的抉择。我再举一个戏剧性的例子。对刑事司法的投入,显然与在其他社会福利领域的投入有竞争性。如果政府奉养更多的法官、警察,或者为穷人请律师提供资金,那么,用于经济发展或医学研究等其他事业的资源就会减少。警察每天都面临这类问题。面对犯罪增加,他们必须不断决定如何分配其有限资源。警察应当在城市这个地区还是应当在那个地区巡逻?他们应当集中打击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还是集中打击欺诈犯罪?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投入,很可能与在同一程序中不同部分的投入有竞争关系。如果政府奉养更多的法官,大概就只能奉养更少的警察。
经济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延伸且具有戏剧性。例如,考虑一下目前在中国对你们很重要的一个问题——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增加了审判所花的总量时间,显然就会有更少的审判,因为可用于审理案件的总量时间是有限的。总之,随着案件平均成本的增加,能够审理的案件总量就会减少。这又意味着,有效的律师咨询要么将减少定罪数量,要么将促使政府改用其他执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