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价值。事实准确性不仅与成本有竞争关系,而且与政府可以合理追求的一些其他政策也有竞争关系。这类政策的清单很长,而且同样取决于文化因素。豁免权法可以培育和保护很多社会关系(配偶关系、法律关系、医疗关系、宗教关系、政府关系等等)。一场事故后诉讼不应当阻碍风险减少(事后补救规则)。与诉讼相比,人们可能更偏爱争端的调解解决,所以调解过程中的陈述要排除在证据之外。鼓励调解也是不降低诉讼费用的一个原因。诉讼之公共补贴越多,诉讼就可能越多,私了谈判就会越少。还有其他可以追求的政策。在美国,考虑到规制警察调查行为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很多排除规则。证据规则还可以鼓励或妨碍提起特定种类的诉讼。同样是在美国,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们认为强奸被害人报案的积极性受到了重挫,为了纠正这种情况,我们创造了减少滥用这类个人信息的证据规则,以免其在庭审中可能被曝光。
总体公正考量也会对证据法产生影响,尽管这个变量之精确效果常常难以从更公开的实用目的来衡量。有人认为,对不公正偏见证据的限制不仅反映了对准确性的关注,也反映了对羞辱的关注,就像强奸相关性规则一样。对先前行为和倾向证据的限制,也部分反映了个人不应当受制于过去行为的信念。传闻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与反对你的证人对质权的价值。
错误风险。一个不犯错误的法律制度是不可能的。至关重要的是认识到可能会犯两种类型的错误:一是对原告的错判(包括判无辜者有罪),我们称之为I型错误或积极错误;二是对被告的错判(包括判有罪者无罪),我们称之为Ⅱ型错误或消极错误。资源配置和其他决定将影响这两种错误类型的关系。
常人可能会质疑这两种错误类型的重要意义,但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兼顾这两种错误类型。在美国,我们试图平衡对原被告所造成的错误并减少错误总量,以构建民事诉讼。相比之下,刑事司法程序旨在减少错误定罪的可能性,这是以容忍在无罪裁决上犯更多错误为代价的。这个问题虽然很复杂,但这些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标准和刑事案件的确信无疑证明标准。在民事案件中,无论哪种错误都会造成同样的资源分配不当。如果原告错赢一项五百美元的裁决,一位公民(被告)就必定错失五百美元。如果被告错赢一项他/她不欠五百美元的裁决,一位公民(原告)就会被错夺他/她有权拥有的五百美元。从分析的角度看,这两种情况是一样的。相比之下,在刑事案件中,在美国,我们认为错误定罪比错误无罪裁决更有害,因此,通过要求确信无疑的证明而使定罪更难。我们坚持这么做,即使可能(但决非一定)导致错误无罪裁决的数量增多乃至错误总量增多。我明天将会更多谈到这个问题,并对这些简单理念在实践中的实现情况提出一些质疑。
各种政策问题。还有许多其他相关问题必须由法律制度设计师来加以回答。最重要的是为法律戏剧中的各种角色分配责任。这些问题包括:审判是否应当像在欧洲流行的那样分段进行,还是应当像在美国那样一气呵成?审判法官应当拥有多大自由裁量权,而当事人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审判过程?审判法官和上诉法官之间是什么关系?在上诉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还是限于复审法律错误?小额民事案件和大宗商事案件的区别对待具有正当性吗?刑事案件又该如何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