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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下)

  

  第三,增强审查起诉讯问环节中被追诉人自我辩护权的保障程度。“权威是实践性概念。这意味着谁对谁拥有权威的问题是实践性问题;这些问题关涉他(拥有权威之人)应该做什么”[14]。拉兹的论断表明,权威的实际状况受权威拥有者行为的影响,即检察官具体的案件处理行为实际上会影响公诉权的权威状况。据此,实践中检察官在不认罪案件审查起诉中的讯问行为显然不利于公诉权权威的获取。因此,应改变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的行为取向,以保障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权。为此,一方面要改变讯问的指导思想,不能以获取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为讯问目的,应以查明案件事实与保障被追诉人辩解权作为讯问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在讯问过程中,不宜利用案件信息优势过分地使用讯问技巧,而应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自我辩解,并做好笔录。


  

  第四,完善法庭证据引出方式与法庭讯问、询问技术。权力的重要功能在于,它确保可行的因果链、不依赖于服从权力参与者的意志——不管他是否愿意[15]。但权力功能在现代社会的实现除了要有合法性的支持之外,还需要权力行使的技术化与细密化。类似地,不认罪案件处理中公诉权犯罪控制功能的实现也需要追求权力行使方式的精致性。从上文的考察与分析来看,不认罪案件庭审中公诉权的行使方式显得非常粗疏。因此,为了实现犯罪控制的有效性,有必要结合证据调查方式的改革,完善法庭证据引出方式与法庭讯问、询问的技术。


  

  当前基本按证据种类依次全盘引出证据的举证方式不仅粗糙,也与以人证调查主线的证据调查方式不相适应。借鉴已有的实践经验(注:有论者将实践中常见的举证提纲制作的主线概括为八种,即时间顺序法、情节分类法、罪名划分法、突出主犯法、对象固定法、事实分组法、环环相扣法、先易后难法。参见耿磊:《出庭示证:八种方法解决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1月27日。),并结合证据调查方式的调整改革,对于不认罪案件庭审证据引出方式改革的建议是“一事一举”,并着重考虑需要重点证明事实与情节,即按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与情节所需证据出发,“组合式”地引出证据,并将重点置于不认罪的事实以及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上。这种证据引出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由于所举证据直接针对指控犯罪的要件事实与具体情节,突出了所示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证明所需的证据链较易形成。另一方面,有利于辩方质证,进而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为在这种证据引出方式下,控方侧重于被告人不认罪的事实与情节,以及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进行举证,为辩方有针对性地质证创造了条件。


  

  不言而喻,在以人证为主线的证据调查方式下,检察官讯问、询问的技术必须予以提高。这除了要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技术与规则之外,更要根据被告人不认罪的事实与情节、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实与情节以及控辩双方存在争议证据的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地设计讯问、询问问题,做到有的放矢,随机应变。为此,建议检察机关以行政管理机制的方式发布规定,针对不认罪案件检察官必须事先做好证据调查的讯问、询问提纲,并纳入检察官的绩效考核,以使其真正落实。对于检察官的庭审讯问,特别要指出的是,考虑到讯问发生在被告人开庭陈述之后,因此,检察官要注意听取被告人当庭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在陈述过程中所表达的观点,并在随后的讯问中予以有针对性地发问。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 ,教授;郭松,四川大学法学院;李扬,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注释】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北:三民书局,197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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