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相关工作机制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酌定不起诉制度控制过严,人为降低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内部应改进相关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酌定不起诉适用。
1、简化部分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决策程序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复杂繁琐的程序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使检察机关承办人避繁就简而宁可选择起诉,且将并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轻微犯罪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导致不起诉裁量权蕴含的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的内在价值难以得到彰显,因此应当对《规则》第289条进行修改,着力精简普通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案件的审批程序,下放决定权使其与起诉的决定权行使保持一致。承办检察官提出拟适用的意见,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实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检察院,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在分管副检察长或主诉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时,再报检察长决定或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
2、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
《意见》第22条中已明确提出要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改变不适当的控制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为制定、修改案件质量考核标准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原则。在检察机关的考核中不应再片面强调控制不起诉率,不应该对不起诉的案件、人数再人为设定固定的比例,并据此在考核中加减分数。除应继续对职务犯罪的不起诉率有所控制之外,取消限定普通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诉率的规定和预警机制。只要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无论数量多少,都不应加以非议。此外,在目前的考核办法中,对“错误不起诉决定”率不是以案件为单位进行计算,而是以不起诉的人数为单位进行计算;而且在计算过程中对每一人数减扣的分值也偏高,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较多的一起案件适用不起诉决定错误却扣减分数过多的情况。这种规定过于苛刻,既不合理也不科学,也应予以修改完善。
【作者简介】
李建玲,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注释】彭东、张寒玉:《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页。
选择上述罪名,是因为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系最为普通常见的犯罪,而其中无肇事后逃逸、逃逸致人死亡等加重处罚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犯罪及数额尚不够巨大、无其他严重情节的盗窃犯罪又在刑事案件中占据半数以上甚至更多的比重,属于轻微犯罪的范畴,判决中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的比例较高,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特点明显,事实上,上述轻缓判决的适用条件与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非常相近。
该栏中刑事案件系指该院受理的除职务犯罪之外的全部刑事案件,相关比例为刑事案件的总体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适用率,表2 -表4亦同。
陈光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页。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1页。
卢建平:《刑事政策评论》(2006年第1卷)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