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3、表4(略)来看,Z市检察机关2007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共有犯罪嫌疑人5228人,不起诉总人数为12人,不起诉适用率为0.22%。与2006年相比,不起诉人数反而减少2人,不起诉适用率也相应降低了0.07个百分点,其中酌定不起诉总人数为9人,比2006年增加1人,由于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数多于2006年,因而酌定不起诉率并没有提高,仍然为0.17%,与2006年持平。在笔者确定的具体罪名方面,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的不起诉人数分别增加1人,酌定不起诉率为0.68%和0.35%,分别提高了0.19和0.06个百分点;故意伤害罪的不起诉人数则减少了1人,酌定不起诉率降低了0.15个百分点。
J市、Z市检察机关所作的酌定不起诉决定如此之少,是否是因为大部分案件不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呢?对此可以将同期J市、Z市法院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这三类犯罪判处的管制、单处罚金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判决数据作为参照系进行对比。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与不需要判处刑罚并无实质区别;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管制、单处罚金刑和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化的刑罚及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的对象也往往是实施了较轻微犯罪或犯罪情节较轻微的被告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应该说也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2006年以来两市审判机关对三类案件轻刑判决情况见下表:(略)
从表5至表7(略)可以看出,J、Z两市两年多来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案件刑事判决中,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分及缓刑的比例总和分别达到了85.6%、86.9%;72.6%、67.3%;47.2%、51.6%,三类犯罪的判决轻缓化特点相当突出,说明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完全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分流,适时终结已启动的刑事追诉程序。这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还可以避免产生对被告人适用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弊端,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即使保守估计,对上述案件中1/5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话,实际酌定不起诉率也均应在10%至17%左右,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前述表1至表4,J、Z两市2006-2007年的上述三类案件的酌定不起诉率却仅为0.47%、0.68%;0.15%、0;0.29%、0.35%,两者之间差距极大。
通过笔者调查显示,J、Z两市检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还是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不起诉适用率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比例上,数量也非常之少。当然,由于各省、各市的犯罪情况不同,酌定不起诉适用标准与条件也存在一定差异,因而笔者统计的上述数据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出全国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但酌定不起诉的总体适用率仍然偏低却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已解密的文件公布的数据看,2006年全国刑事案件的起诉率为97.9%,不起诉率为2.1%,其中普通刑事案件的酌定不起诉率仅为1.13%;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起诉率为97.18%,不起诉率为2.82%,其中普通刑事案件的酌定不起诉率为1.84%。从这些数据看,全国的酌定不起诉率略有上升,但两年多来似乎也无大的改观,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规定极不协调,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