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考察
李建玲
【摘要】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便宜原则而确立的,其通过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的处置,适时终结已经启动的不必要的刑事追诉程序,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由于在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仍然极低,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亟待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全文】
一、酌定不起诉适用实践分析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其对不必要采取刑罚手段的轻微犯罪进行了非刑罚化的处置,体现了刑法谦抑的原则,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司法裁量活动。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酌定不起诉的行使状况始终差强人意。据相关统计,2005年之前“全国不起诉率大约2%-3%左右[1]。”需要注意的是,这组数据中包括了全部三种不起诉方式,如单独考察酌定不起诉率的话,该比例无疑还将有所降低。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政法会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底,为在检察工作中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其中的“不诉”即指酌定不起诉。时至今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及上述《意见》的出台已经过2年多的时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况如何呢?为此,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笔者以山东省Z、J两市作为样本,选择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等轻微犯罪所占比重较大、轻刑率较高的三类犯罪[2],对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之前的2006年和之后的2007年两市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情况、审判机关的轻刑判决情况进行对比研究。
从表1、表2(转下页(略))中可以看出,2006年J市检察机关全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4650人,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0人,适用比例为0.22%,其中酌定不起诉8人,适用比例为0.18%。而在笔者抽样的三类案件中没有1人被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07年,J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4890人,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21人,适用比例为0.42%,其中酌定不起诉14人,适用中有比例为0.29%。酌定不起诉人数、适用率均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总体而言,由于起点太低,基数太小,增加值极为有限,2007年J市检察机关所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比例上仍然在全部案件中仅占有极小的份额。为了获取更多的数据,笔者又对Z市检察机关两年来的不起诉情况进行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