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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存与废

  

  第二,利益集团的阻力。


  

  围绕着个体工商户所形成的利益集团,既包括了广大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了与个体工商户相关的各种集团,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与这些相关的一切因素与利益——正如教育部专家们所提出的24个汉字整形方案被舆论批评时所指出的《新华字典》重新印刷所带来的数十亿元资产的浪费——包括一切与个体工商户有关的文件、印章甚至纸张等。


  

  第三,制度变迁的效用分析。


  

  无论是路径依赖还是利益集团的阻力,最为冠冕堂皇的反对理由在于,制度变迁固然需要付出代价,但关键是此种代价所获得的对价即收益是什么?仅仅只是概念的变换,又不会对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活动及经济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则除了满足专家们的理论偏好或者眼球效应外,又有何意义呢?相反,中国特色制度的确立与坚持、反对食洋不化与西方中心论,倒可能更具有政治正确的影响与对民众的吸引力。


  

  因此,上述以个人经营者取代个体工商户的观点可能不会成为当前的现实,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7月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正是这一结果的最好说明。


  

  旨在修订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该意见稿,在我国已经形成并早就实施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并提供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一人有限公司等企业类型的背景下,不仅全盘沿用了个人经营、家庭经营的分类,而且重提早已被实践废弃的帮手、学徒制度(第3条、第20条),其可能的解释或者是继续保持中国特色的经营主体制度,或者是避免假想中的取消该项制度所导致的社会震荡。而被称为亮点之一的第10条,也仅是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却被宣传为无证摊贩合法化的人性化举措,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被舆论广为称赞。因此,理论界的预测在现实面前显得多么的幼稚:


  

  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模式影响颇深,即使同属私有独资企业,亦以雇工人数多少,是否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将其人为分割为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大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事实上,两者的法律性质并无二致,其标准是机械的、任意的,可以预计随着我国《独资企业法》的颁布,私营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将在立法上实现统一。[27]281-282


  

  初步结论:意识形态与制度设计——中国特色形成的方式之一


  

  概览个体工商户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我们可以得到下列一些初步的结论。


  

  第一,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中国特色制度的形成,往往是意识形态与现实经济压力进行妥协的产物。


  

  在这种妥协的结果中,逐渐形成中国特色,而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此种特色必将因为经济、法律、理论的因素而逐渐得到修正,并最终发展为具有普适性、符合人类文明一般规律与特征的制度或现象。个体工商户逐渐分离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人经营者(或商自然人、商个人)就是如此,而所谓的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或者消亡、或者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也是如此。[28]


  

  第二,在一般的领域,应当以法律、经济的标准取代意识形态标准。


  

  意识形态的标准虽然可能具有政治正确与政治安全,但它无法真正解决具体问题,特别是无法据此进行制度设计与规则建立。除了雇工8人作为剥削与否的荒唐外,以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作为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必将面临诸多的问题,正如对个体工商户问题的研究中,有学者曾指出的:


  

  除了非相对稳定、持续经营的流动摊贩、业余制作贩卖外,对个体经营不应人为地区分所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而且无论从理论、法律还是从企业运作和政府管理等各方面,也是无法作此区分的。[25]427-44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制度变迁也应当随着政治意识形态的更加开明、放松而逐渐恢复其本来的面目。因此,在当前的法律、理论与经济背景下,再修订《个体工商户条例》,并且续存着诸多的传统制度不仅多余,相反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作者简介】
李友根,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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