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学者总结的:“雇工经营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现在,由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雇工不准超过7人的规定早已被突破,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如何制定出新的杠子。”[4]
3.变迁的正当化
上述各种变迁的途径与方法,也只是一种雕虫小技:如果依据所谓的立法者意图的解释方法,则显然是违反上位法的;如果严守原来的意识形态,则显然是违反政策规定,鼓励与支持剥削甚至走资本主义道路,从而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之中。
因此,这种变迁之成为现实,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现实吁求,不仅取决于意识形态控制的放松与社会观念的接受,更为重要的是存在着此种变迁正当化的理论支撑。
(1)剥削的不存在
早在1981年,就有学者提出个体经济中并不存在剥削,其主要理由是:
个体劳动者请帮手带学徒,与雇工、帮工有本质的区别:个体经济的开业者和帮手、学徒都是劳动者;三者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他们之间是个体劳动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任何个人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去占有他人的劳动,任何个人也没有必要靠出卖劳动力才能谋生。帮手已不是劳动力的出卖者,因而不是被剥削者。[5]
当然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无视帮手与个体工商户业主之间在收入分配、劳动安排等方面的客观实际,无视帮手所创造的剩余劳动,因而不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但毕竟表明了理论界一种试图通过论证无剥削以正当化个体经济与帮手学徒存在的合理性的努力。
例如,有学者在1983年在陕西关中地区对16个有雇工的农村企业进行了调查,雇工出雇的原因中,因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占29.5%,劳力有剩余要求增加收入的占57.8%,想学技术的占4.4%。[6]
因此,也有学者认识到剩余劳动的客观存在,而从剩余劳动归属的定量角度加以论证:
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经营者)参加劳动并且往往具有较高的生产技能和组织能力,提供了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劳动,因此得到较多的收入是合理的。在招请一两个帮手的个体经营户中,帮手所创造的剩余劳动,约1/3作为税收交给了国家,约2/3归个体经营者,而这部分剩余劳动又作为经营者的报酬、投资资金承担风险的鼓励和社会保险后备金。因此不存在剥削。[7]
此种论证则又过于依赖于或许并无实证基础的定量分析,而且建立在将有关个案作为普遍性原则加以论证的基础上,因此也难以具备论证的信服力。
(2)剥削的容忍
现实已经告诉人们,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或经营者获得了较大的收益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以何种理论都无法解释与论证这里不存在剥削,因此更为理性与务实的解说是承认剥削的存在,但更为重要的是论证此种剥削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例如,有学者认为,招请四、五人的个体经营者,由于所请帮手稍多,帮手创造的剩余劳动,在交税后,归个体经营者所得的利润量也成倍增加,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已存在轻微的剥削。但这种轻微剥削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可以允许存在的,其理由主要是:第一,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小业主都不算资本家,参加劳动的个体经营者当然更不是资本家了;第二,允许个体小企业的存在,同存在轻微剥削相比较利大于弊。[7]
更有学者提出即使存在剥削,也不用害怕:
允许个体户有轻微剥削是不可避免的,它并不是资本主义,用不着害怕。……在有中外合资企业存在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外国资本家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那么,我们还怕个体经济存在轻微剥削吗?[8]
(3)剥削的控制
但是,只要存在剥削,则此种剥削程度、规模就有可能加深与扩大,从而可能会对社会主义制度与性质产生冲击。对于有可能从轻微剥削向严重剥削的发展,理论界有学者从防止或者控制的角度进行了正当性的论证,即加强管理,严惩违法活动,从而保证剥削的轻微性:
我们不否认,个体经济还带有小商品经济的某些特点,……实行雇工剥削。但这些都是属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非法活动,随时都可能被查获而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领导和管理。[9]
我们在掌握了剥削量的规定性的前提下,可用规定雇工的合理工资、劳动日长度及劳动强度的办法,控制其剥削率,并使之下降,从而相应增加雇工人数,不会超越个体经济的量的规定性。所以在实际生活中,碰到个别个体户雇工人数超过了国务院的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他开始向资本家转化,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具体分析其剥削率是否相应降低了。不然,就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10]
有学者则具体地提出了用税收手段对剥削加以控制:
对雇工人数不作任何限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雇工经营的积极作用,但又会引起资本主义经济的膨胀,干扰和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税收方式限制,就可以限制雇主占有过多剩余价值的情况。[11]
而从意识形态角度加以论证则同样是重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在当时政治氛围下的合法性: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资产阶级已不再存在的今天,个体经济通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已被堵塞,它的生存就只能依附、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成为国营经济领导下的一个补充经济。[12]
法律界从解释、论证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的角度也同样进行了这样的表述,例如:
个体经济会不会产生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经济,是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既受国家行政管理的指导、帮助,又受监督、约束,它们的活动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因此不仅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并且为社会主义服务,与剥削制度下的个体经济有着根本的区别。[13]21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