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其理由主要有:1)现实中的客观存在。“片面的实行犯没有必要承认为共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片面的组织犯,但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帮助犯应视行为人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应以共同犯罪看待”[10](117)“教唆犯罪不可能成立片面的共犯,共同实行犯罪也难以成立片面的共犯,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则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应以片面的共犯论处为宜。这与共同犯罪的概念并不矛盾,因为所谓共同故意,并非必须是相互疏通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同一犯罪,那么,就应当认为该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11](38)2)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实行犯,没有必要承认其为所谓片面的实行犯,不必按共同犯罪处理。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否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的需要。”[12](497)
以上两说均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但是在否定了片面的共同正犯之后,对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仍然是一个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应作为单独犯进行处理,“如果主观上没有犯意的互相联络,虽然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10](117)有的学者则探索性地提出“能否将其视为间接正犯”,[13](326)有的学者则更确定地指出“所谓片面共犯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而实行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间接实行犯论”[8](120)。
(二)肯定说
也有部分学者主张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其主要理由有:1)共同犯罪故意所要求的主观联络不以行为人之间的相互认识为必要。因为相互认识固然存在主观联系,单方认识也存在主观联系……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10](115~116)2)片面共同正犯方对不知情的他方的实行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一方面将对他方的认识纳入到自己的犯罪故意中,从而表现出更大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又以此种认识和意志指导和支配自己的行为,去利用、加工他方的实行行为,事实上将自己的实行行为融入他方实行行为中,并且的确也是以此实现了自己的犯罪意图的。因此,对这种片面共犯者,以共同正犯追究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的必然结论,也是责任主义的当然要求。[14](20)
三、观点评析
(一)基本原则
第一,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其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正犯的本质。关于共同正犯的本质,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分歧。两说最大的区别不在于具体结论的差异,而在于思考方法的不同。即从何种角度(整体还是部分)来理解共同正犯。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是数人互相协力和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强调从“参与者的一体性”“犯罪团体”等角度来理解实行行为的主体,立足点在于实施整体的犯罪。不允许将一个整体的犯罪拆开,分别从各个行为人的角度来个别考量,对各自的犯罪不能予以个别的认定。因此,犯罪共同说绝对排斥片面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