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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的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

  

  行为共同说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各个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而利用他人的行为,即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的手段来实施自己的犯罪,立足点始终在自己的犯罪。所以根据行为共同说,可以对共同关系分别加以考察,可以把各自的犯罪作为各自的共同正犯来处理。因此,行为共同说可以认同片面的共同正犯概念。但也有出于控制处罚范围的考虑,而持否定的见解。


  

  第二,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并非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共谋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等问题紧密相联系的。换言之,对共同正犯的诸问题必须持统一的立场,否则即使在个别问题上似乎言之有理,但却难免全局上的自相矛盾。


  

  (二)观点评述


  

  1.我国学者的肯定说


  

  其实质在于强调从各个行为人的侧面来分析共犯的意思联络。因此,虽然不知情的一方不是共犯,但对片面的一方,可以认为其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这一分析问题的角度,无论论者意识与否,都是典型的行为共同说的立场,而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格格不入。既如此,论者需要论证的就不只是片面的共同正犯的问题,而首先需要论证行为共同说(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可以适用于我国。但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无法说明究竟是对何罪成立共同正犯,也无法解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集团。因而,在我国不存在采用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基础。基础既不在,其对片面共同正犯的论证就成立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此外,持肯定说的论者(如林亚刚教授),主张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这是其行为共同说主张的必然结论。然他又同时主张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这就明显地偏离了行为共同说的立场,而又回归到犯罪共同说。由此可见,论者关于共同正犯的基本态度还有待商榷。


  

  再有,即使站在肯定说的立场,对何种情况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我国学者也只是强调客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实行行为,主观上相对于不知情的一方而言,对具有单方面的共同犯罪实行行为的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而没有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与此对照,日本学者山中敬一强调共同的因果过程,对各种事态逐一分析,其方法更为可取。


  

  2.我国学者的否定说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立场是完全的犯罪共同说,即认为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基于这种立场,否定说自然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但是如果同时否认片面的共同正犯与片面的帮助犯,那意味着忽视正犯与帮助犯在构成要件上的本质区别。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无须与否定片面的帮助犯直接关联。因为根据刑法理论,帮助犯的要件只是帮助正犯,所谓帮助,就是单纯协助的意思。如果从犯者以帮助的意思对正犯者的实行行为实施帮助行为,只要使正犯者的实行变得容易,就应当成立从犯,不需要以从犯与作为被帮助者的正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要件。因此,笔者反对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概念,但主张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有学者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反对承认片面的帮助犯,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德日等国刑法均无此规定,这表明片面共犯成立的必要前提在我国并不存在。该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似有必要规定一个类似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单独罪名——帮助他人犯罪罪”[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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