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共同说强调行为的共同,只要有协力关系,即使相互之间没有意思的联络,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所以行为共同说一般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但也有部分学者,虽主张行为共同说,但出于控制处罚范围的考虑而持否定的见解,如木村龟二、江家义男、金泽文雄、野村稔、中山研一等。
(二)肯定说
本说主张既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也承认片面的从犯。这主要是行为共同说学者的观点。因为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上看,可以把各自的犯罪作为各自的共同正犯来处理,所以理论上不存在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理由。在肯定说中,又有如下不同观点。
1.无限制说
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植田重正。植田重正认为“共同正犯是否以意思的相互联络为必要,换言之,要使加功者承担‘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是否需要有意思的相互联络,这是由是否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所决定的结论,而并非其前提”。在这基础上,他指出“对于被认为是直接片面的共同正犯的具体的事例,需要考察是否真的具有共犯的性格。”[3](263)
植田还对以前学者所举的片面的共同正犯的具体事例,做了具体的研究与分析。
第一,一方的加功行为与被加功者的行为同时,并且又是同一犯罪的情况:1)胜本(堪三郎)博士所举的“甲以暴力对乙进行强奸之际,丙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按住乙的手脚,丙是甲强奸罪的共同正犯”。2)牧野(英一)博士所说的“我认为在望风的情况下,很容易认定片面的共犯。这样,望风依其场合,有的成立共同正犯,有的只不过成立从犯”。3)宫本(英修)所举的“甲乙在路上打架,丙以仲裁的名义介入,假装调解双方,实际上只是轻轻地拉住甲,而用力按住乙,从而使甲能自由对乙施加暴力,而甲并不知道丙在援助他。丙构成一方的共同正犯”。4)甲在对行人实施强盗行为,乙在甲不知道的时候,从别处拿枪瞄准被害人从而抑制其反抗意思,乙对甲的强盗罪构成一方的共同正犯。植田重正认为这4个事例当然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
第二,一方的加功行为与被加功者的行为不同时发生,并且又成立同一犯罪的情况:植田重正进一步认为没有必要要求一方的加功行为与被加功者的行为同时发生,也没有必要将二者的行为限定在同一犯罪(特别是从行为共同说的立场更是如此)。据此,对如下事例,植田同样认为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5)A知道B想强奸C,为了使其完成犯罪,在与B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事先用麻醉药使C昏迷,B利用此状态强奸了C;6)A知道B打算用毒药杀死C,但剂量并不足以致死,在与B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A以共同犯罪的意思,事先给C投放了一定量的毒药,结果与后来B所投的毒药一起发生作用,致C死亡;7)A事先知道B打算侵入C的住宅进行盗窃,为了使B实行犯罪,A先侵入C的住宅,对C施加暴行胁迫,限制其自由,不知情的B此后侵入住宅,完成了犯罪。
对于植田的观点,大冢仁从重视实质的当罚性的方法论角度加以批判,植松正也对植田所举的事例进行了反驳。
2.共同因果过程说
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山中敬一。他也主张承认片面的共犯,但他基于因果共犯论的观点,认为应当对成立范围做出限制。[4](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