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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

  
  与基本原则一样,不确定概念所带来的问题,乃是此类概念的司法适用中立法及司法、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即价值补充的性质为何?换句话说,是法律漏洞或法律解释问题。对此,学说上的见解并不一致。应该说,需要评价性地予以补充的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存在,固然有个案衡平及引进法外价值的功能,但根本缘由在人类囿于自身的认识能力,于规范设计时尚不能避免挂一漏万,从而寻求开放性概念的结果。所以,这种由开放性概念引起的不圆满状态,亦属于法律漏洞,只是法律已明文授权法院补充这种“漏洞”而已,与一般法律漏洞之区别在于该类漏洞属于“授权补充漏洞”或“法内漏洞”。[13]通说认为,法律解说的价值补充原则为应尽可能在文义范围内进行解释衡量。而法内漏洞说的价值补充,须适用存在于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不能动用个人主观的法律感情。至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具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而是应CASE BYCASE,随各个具体案件,依照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以求实质的公平与妥当。因此,法官于具体化时,须将理由述说明确,而且切莫引用他例以为判断之基准”。[14]

  
  二、法律渊源的扩张

  
  按照较为权威的法理学分类,法律渊源可以区别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所谓正式渊源,是说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也就是由国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为法官所适用并对裁判有拘束力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形式。如宪法、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授权立法与自主立法,条约与某些其他协议以及司法先例等。所谓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10]有意思的是在近来我国台湾学者的著作中也开始出现“基本原则”。如王泽鉴的《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编“绪论”之第四章为“台湾社会变迁、民法基本原则及私法秩序的发展”。王泽鉴认为:“民法,旨在实践若干基本原则,亦即民法基本目的或基本价值。此等原则或价值,乃历史经验的沉淀,社会现实的反映,未来发展的指标。”他归纳的原则有五项:(1)人的尊严;(2)私法自治;(3)私有财产;(4)过失责任;(5)两性平等。另外,曾世雄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为“基本原则”,但其实所述为法源及法律解释,实为法律适用之原则。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例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nutura rerum)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等。[15]法官对“外于”法律的社会规范的理解和把握,是裁判活动中不可避免的法律适用课题。如果我们认同这样的理念,即所谓裁判无非是希冀获得一种最利于实现理性和正义的解决方法,而不是只为获得立法者的成文法律规范在其文本实现上的满足;那么,当一项正式法律文献表现出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的时候,所谓“非正式法律渊源”就显得至关重要。当制定法无法因应现实发展而出现“漏洞”,特别是当正式渊源完全不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审判规则时,依赖非正式渊源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个强制性的途径。

  
  (一)法律原则

  
  “原则”形成于法官的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当中,其在“法律职业和公众当中不受时间限制地产生的适当性的思想意识”中缓慢地演进,[16]最后为法律所认同。未被法律条文化的“原则”是人们在特定情境中所必须予以考虑的,虽然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原则”是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权威性出发点。[17]因此,所谓的法律“原则”,就是在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运用理性分析,将那些未成文的却在现实生活中发挥指导作用的规律,逐渐进化为一个既定的标准,并使其长期发挥作用,直到成为实在的法律。因而,那些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运用的“原则”是社会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大部分社会成员共同的根本的道德价值和评价标准的一种非法律的形式。或者说,“原则”的表面内涵是一种被现实“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而本质内涵则是某一形态社会的一般价值标准及准则,其发展与确定与该社会的文化、政治以及道德相互联系、互相影响。这些“原则”的内容构成现实生活中法律人和社会大众普遍的法律意识和根本性价值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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