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汪雄涛,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清)李钧:《判语录存》,余 “序”。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刘绎“序”。
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前引4,滋贺秀三文,第37页。
前引4,滋贺秀三文,第37-38页。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4页。
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76页。
(明)毛一鹭:《云间谳略》卷七,“一件玷官枉诈事”。
(清)李之芳:《棘听草》卷八,“兵巡道一件为群虎嚼民事”。
(明)毛一鹭:《云间谳略》,张九德“序”。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七,“匿告”。
(明)李清:《折狱新语》卷四,“一件逼寡事”。
(明)张肯堂:《 辞》卷八,“马存智”。
(明)张肯堂:《 辞》卷八,“李含芳”。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八,“争产”。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九,“异冤诬银”。
(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六,“讯黄世评一案”。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七,“奸局”。
(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四,“讯周道成一案”。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六,“打死人命”。
《清史稿·
刑法志》。
(清)李之芳:《棘听草》,“叙”。
(清)张五纬:《未能信录》卷一,“原起总论”。
(明)毛一鹭:《云间谳略》卷四,“一件督抚地方事”。
(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本府一起打死人命事”。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七,“匿名”。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一,“兴贩妇女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二,“缚殴毙命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二,“缚殴毙命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三,“争产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二,“诱拐孀妇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三,“犯奸因他故自缢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三,“私嫁子妻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二,“侄告伯事”。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五,“水手谋命”。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八,“私债执契葬坟”。
(明)毛一鹭:《云间谳略》卷七,“一件谮官害民事”。
(明)祁彪佳:《莆阳谳牍》卷一,“一件霸占事”。
(清)张五纬:《未能信录》卷一,“原起总论”。
(清)李之芳:《棘听草》卷八,“府送一件为宪斩变诈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一,“讹婚事”。
(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四,“讯钱永芬一案”。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二,“狡串谋买事”。
(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四,“讯刘张氏一案”。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四,“捏控强抢事”。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二,“申冤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二,“欠房价事”。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三,“包办号草事”。
(清)熊宾:《三邑治略》卷四,“讯钟震国一案”。
(清)李钧:《判语录存》卷四,“已卖复讹事”。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七,“奸婶”。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一,“谕张探珠等息讼”。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六,“逆勒重婚”。
(清)沈衍庆:《槐卿政迹》卷三,“朋党帮霸事”。
(明)苏茂相辑、郭万春注:《新镌官版律例临民宝镜》卷八,“唆父侥债”。
《论语·颜渊》。
《论语·子张》。
比如,清初任陕西眉县知县的叶晟就劝谕民众,“独不思尔等自罹兵燹以来,从万死一生中留得几条性命,博得今日享受,还有何事不可忍耐,且一纸入公门,虽随到随审,亦耽搁了几日功夫。即衙门无使费,央人写状,亦费却几文钱财,究竟抵不得饭吃,当不得衣穿,何如将这几日功夫耕种田园,省这几文钱财买米过活,还博得个清闲自在,留得个忠厚好人之名。”见叶晟:《求刍集》,“再行劝谕息讼以安本业事”。
(清)叶晟:《求刍集》,“停止辞讼事”。
(清)倪望重:《诸暨谕民纪要》,“序”。
(清)孙鼎烈:《四西斋决事》,“自序”。
(清)李钧:《判语录存》,鲍承焘“序”。
(清)李钧:《判语录存》,刘礼淞“序”。
(日)津阪孝绰辑:《听讼汇案》,斋藤谦“叙”。
(清)李钧:《判语录存》,余会“序”。
(明)李清:《折狱新语》,王思任“序”。
(清)李钧:《判语录存》,马懿“跋”。
(清)孙鼎烈:《四西斋决事》,张鹏翔“序”。
(清)李钧:《判语录存》,莫镇“序”。
“或言,云间习狙诈,争止蝇头,狡若兔窟,其所讼多不实。即以刀锥讼者,十不得五。以田庐讼者,十不得三。至以杀劫讼者,十不得一。”见毛一鹭:《云间谳略》,张九德“序”。
(明)毛一鹭:《云间谳略》,张九德“序”。
(日)津阪孝绰辑:《听讼汇案》,津阪孝绰“序”。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14页。
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34页。
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第39页。
同上注。
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