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利的权衡不可避免。自罗斯福总统提出第二权利法案阐述了一系列新的属于福利性的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来,全世界的人们都在争论诸如获得住房、食物、医疗照顾、就业、社会保障等的福利权利是否应该属于
宪法性权利,或者说一个国家的
宪法是否应该保护这些福利性权利,这些最低限度的福利权利是否应该作为与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的权利来对待。有些人认为,那些贫穷的国家能够负担得起以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为核心的第一代权利的费用而负担不起以福利权利为核心的第二代权利的费用,更负担不起新近出现的第三代权利的费用,因为,第一代权利不需要付费而第二代权利和第三代权利却是必须付费的、而且费用高昂。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这种以第一代权利是不需要付费而第二代、第三代权利是要付费的而根据国家的富裕或贫穷来确定其权利保护策略的选择方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样,他们也认为,那种认为
宪法的任务是非常有限的,如果增加其所保护的权利的种类就将削弱其对原来所保护的那些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的保护的观点也是没有说服力的。他们主张,不能在抽象的理论意义上来回答究竟是不是应该由
宪法来保护某种类型的权利,这样的问题只能在具体的背景之中来具体地考虑。“因为所有的权利都要依靠经济和公共财政的状况,所以,把福利权利
宪法化或者不把福利权利
宪法化的决定就不能单单在这样的基础上做出。假如国库是空的,那么就没有任何一个为美国人所认为有价值的单独的权利能够得到可靠的强制执行。所有的权利都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保护,而这个程度部分地依靠如何分配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预算决定”。在事实上,“福利权利得到保护的水平是由政治而不是由司法来决定的,不论这些权利是否正式被
宪法化”。{2}(P121)
而且,包括
宪法性权利在内的权利都是会随着时代而变化与演进的。“当许多权利在美国宪法之中出现的时候,认为这些权利的特殊内容就是被雕刻在
宪法这个花岗岩石之中的乃是一个错误。在不到三十年的期间,我们的基本的
宪法权利的具体含义可能就不会保持不变。当旧的社会问题消退,而新的社会问题又产生,解释权利的方式自然也就要发展。注意到美国人的权利是如何在不停地变化并不是在强调为相对主义辩护,并不是在强调说基本的人类利益是随着文化的不同而非常地不同的,甚至也不是在强烈暗示政府无论其愿望如何都应该界定权利。但是作为一个描述性的问题,权利是处于重要的依赖背景的考虑之中的。它们得到解释和适用的方式是随着变化着的环境以及知识上的进步与后退而转变的。言论自由是一个具有启迪意义的例子。在当代美国的
宪法法理学中,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它依然是50年以前或者100年以前的那种意义。第一修正案的权利的意义与含义也没有保持在过去的意义上,而且在将来它也肯定将继续变化”。{2}(P122—123)霍姆斯和孙斯坦进一步指出,“有许多的理由来说明这种不停的和无法预期的进化。有关价值、事实和伤害诸问题的判断是随着时间和地点而变化的。但是,变化的另一个根源是更世俗化的,因为权利是扎根于最具有变化性的所有的政治土壤之中的,也是处于变化着的年度预算过程之中的,而这个过程又与特殊的政治妥协具有密切联系。建立在这样的变化着的地基之上,比起可能导致我们所希望的那种法律的确定性的愿望来,权利更容易成为无效的东西。因此,考虑到这种不稳定的现实,我们不应该把权利视为超越于时空的东西,或者在性质上把它看作是绝对的东西。这样来界定权利是更为现实性的和生产性的,即把权利界定为源自于一个政治社会的成员资格或者与其所具有的从属关系的个人权力,以及把权利界定为稀缺的集体资源的选择性投资,它们是被用来达到共同目的和解决一般被认为是紧急的那些共同问题的”。{2}(P123)所以,权利的权衡不是“选择—放弃”问题,也即不是保护或者不保护的问题,而是保护到何种程度的问题,这种权衡也就是决定有限的公共资源的投入对象以及其投入量的政治选择问题。于是,权利的权衡也就必然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妥协的。
四、权利必须附随着责任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特别地强调了权利(出现了所谓的“权利爆炸”{2}(P138),而相应地忽视了公民对于其他人和社会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这导致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种片面的权利文化的不利社会后果的深深忧虑与批评。在《权利的成本》中,霍姆斯和孙斯坦对此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并特别强调了从权利保护具有巨大的预算成本来看,权利也必须附随着相应的责任。他们的这种分析是按照这样的思路展开的:
(一)“权利爆炸”的实质。在美国过分强调权利这种片面的权利文化之下,美国社会出现了普遍的权利泛化,人们强调按照自己的个人喜好去行动而不顾及其行为的后果、尤其是其行为对他人的后果。而“当责任已经相应地枯萎的时候,权利‘已经走得太远’的观念也就变成了某种老生常谈。在1950年代,根据类似的传说,美国人享有更少的权利,更少地强调了他们的个人自由,并(可以推定地附随着)最认真地对待了他们对自己和对其他人两方面的责任。自1960年代以来,形成明显对比的是,自我放纵席卷了这个大陆。现在的美国人认为,那真是一个显赫的观念:做凡是他们有权利做的一切事情——在拒绝工作的时候还收到薪水,随便使用毒品,酗酒,性滥交,以及有婚外私生子。这种传说也没有忽视政府在促进文化衰退方面的有害作用。在华伦首席大法官领导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其它的政府机构开始对非国教徒慷慨地赋予权利之后,普通公民就开始漠视他们的传统义务了。政府不负责任的对权利的过度保护帮助播下了普通民众不负责任地忽视义务和责任的种子”。{2}(P136—137)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开始批评“权利言论”、谈论“社会的去道德化”、呼唤“羞耻感”的复苏,因为“许多批评者抱怨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混杂的反主流文化所主宰。自那时以后,它慷慨地把权利无节制地赋予了反叛的人们、不可信赖的人们、以及那些不正常的人们。他们说,这就是美国是如何开始其目前向下滑落的原因”。{2}(P137)于是,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义务和责任的腐蚀剂的观念不仅为保守主义者所认同而且也为自由主义者所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