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我们应该更负责任地思考责任本身,因为“在今天的许多社会生活领域,人们逃避他们的义务,轻率地行为,忽视其他的严重问题,而他们一般应该更负责任地行为。但这不是最近三十年的革新,在某种形式上,情况总是这样的。甚至在今天的那些个人权利一律不受尊重或者完全不为人所知的国家,情况也是这样”。{2}(P139)他们说,“当被解释为作为消极地免于政府的影响或者非谈判性的主张的时候,权利可能确实变成了不负责任的公式。如果财产所有人被劝说他们的占有权利在其政府简单地离开人们的视线的时候得到了完美的保护,他们可能也低估了他们的个人自由是如何完全依靠社会的贡献的。当公民自由至上主义者把少部分的权利视为是绝对的权利的时候,他们可能忽视了花费稀缺资源在我们已经确证为最紧急的社会利益的那些有限的事物上的分配性后果。那些相信他们具有一种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的人可能没有理解这并不是做他们具有做什么的权利的权利。所以,在权利被不良地理解的地方,他们就能够鼓励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权利和责任是很难被分开的,它们是彼此相关的。权利和责任的多重依赖,它们在本质上的不可分开,使因为权利已经‘走得太远’所以责任在被‘忽视着’的说法使人难以相信。”{2}(P140)他们认为,实际上,“在自由的权利微弱地得到强制执行的社会——也就是陌生人之间的掠夺性行为大量存在的地方——是不会见到社会责任的繁荣的。相反,历史证据表明,无权利是最有可能播下个人性的和社会性的不负责任的种子的。在这种更具有社会性的意义上,权利和责任远不是对立的”。{2}(P141)而且随着时间的经过,权利和责任都在经常性地被重新型塑,即权利和责任都得到了重新的界定,也可能在废除一些旧权利的同时也确认了一些新的权利。在
宪法性的权利中,权利的创设恰恰是为了促使政府更加负责任地行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尽管现在的“美国法律的确授予了个人做那些被广泛地认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事情的权利,而这也不是任何自由政体或者任何确实是自由的国家的偶然特征而是其基本特征。美国人确实拥有从事那些负责任的以及甚至适度健全的人们都将小心谨慎地加以避免的行为的法律权利”。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对有害行为的充满着道德意义的法律限制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这种情况在诸如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的领域大量存在”。{2}(P147)
总而言之,权利拥有者自己具有一项负责任地行为的权利。权利不仅仅典型地为其他那些面对权利拥有者的人们承担着责任,而且权利拥有者自己有时也被行使他们的权利的德行而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权利恰恰是政府在交换普通公民负责任地支付的税收收入中必须作为回应而给予的公共服务。
(二)权利具有非自利性。人们在逃出哲学家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时候也就同时意味着获得了“一种完全新的利益类型:法律权利,这是一种承载着严肃的责任的主张”,{2}(P152)为了得到政府的帮助以强制执行自己的权利主张,权利拥有者自身必须在一个公共的制度结构中负责任地行为。所以,权利的成本也就包含了对于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不服从行为进行制裁的成本。正因为“权利是有成本的,平均来看,如果公民并没有足够负责任地缴纳他们的税收,以及公共官员在总体上没有负责任地为了公共目的而使用这些收取上来的收入而是为了私人发财致富把它们装进了自己的腰包,那么,权利从来就不能够得到保护或者得到强制执行”。{2}(P155)
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由于权利和责任远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具有必然联系的,权利文化也总是责任文化,法律上的许可在逻辑上也就隐含着法律上的义务,权利也就总是体现着约束。因此,那些福利性权利的扩张鼓励了依赖、懒惰和不负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什么真实根据的。正因为权利文化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文化并因此也同时是责任文化,不仅仅是权利在实际地创设着义务,一项义务的附加也常常服务于创设一项权利,同时,“许多权利反映了某种程度的利他主义,而绝大多数权利当其受到可靠保护的时候也能够有助于增加利他主义和负责任的习性”。{2}(P159)
(三)权利乃是对道德崩溃的一种反应。在权利话语成为主流话语的时候,一些认为权利损害了责任和义务的人们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强调人们有权利做什么事情从而已经产生了道德相对主义和失去了标准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中美国人典型地坚持他们的权利而不给予一秒钟去思考他们的希望对于其他人或者社会是否有价值。这些文化意义上的批评特别担心的是权利的授予引导人们、特别是引导那些最少受益的人们,把他们作为受害者来考虑,并特别去寻求得到政府的救济和保护。他们总结说,权利的确认,能够成为依赖、自怜和缺乏进取心的助燃剂”。{2}(P164)一个必然的逻辑推论当然就是权利损害了道德、甚至促使社会道德崩溃。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事物的逻辑恰恰相反,正是在社会规范和义务衰落的地方才产生了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权利恰恰是对道德崩溃的一种适当反应而不是导致了道德崩溃。他们说,“这里有一个一般的教训:当私人的和公共的机构踌躇和个人没有负责任地去履行他们的义务的时候,权利常常出现。当环境严重退化的时候,当脆弱群体被抛弃去为自己而生活的时候,或者当孩子们处于危险之中的时候,‘权利主张’一般地都会产生。当个人因为社会条件已经使道德禁令(你不应该偷窃、你不应该杀戮)松弛而从事犯罪行为的时候,提供警察保护的成本就会急剧增加,而新的权利主张就是从犯罪受害者之中产生出来的。因此,拟议中的《受害者权利
宪法修正案》就是对个人的和社会的抛弃物的一种反应。获得清洁的空气和饮水、获得食物、获得体面的生活场所、获得安全的工作场所、得到孩子的权利、或者获得‘自由的生殖选择’的权利等等主张——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作为对社会责任的一种原初的抛弃物的补偿性反应的背景中得到理解。”{2}(P168)相反,“当有益的社会规范运转良好的时候,法律规制常常被证明是不必要的。当有益的社会规范坍塌的时候,权利主张就会逐渐变得非常坚定。社会规范与法律规则通过不同的手段而解决着类似的问题。一个反对乱扔垃圾的强有力的社会规范可能会与一个得到很好地强制执行的反对乱扔垃圾的法律具有同样的效果。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将有助于社会避免不是特别令人烦恼但却处于聚合状态的高度不值得想往的行为。像法律一样,社会规范有助于调整社会行为。在这样的意义上,即美国人生活在合作的规范之中,而这些规范又普遍深入地在鼓励着人们通过贡献少量的时间和劳动到惟有当绝大多数人都作出这样的贡献的时候才能够取得成功的那些计划之中而做自己份内的事情,那么,权利主张甚至就不会产生”。{2}(P168—169)换一句话说,“当道德劝说的各种努力失败的时候,权利很可能会被作为替代品而产生”。{2}(P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