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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思维的另一面

  
  同时,作为交易的权利,也是有效的社会整合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在发生战争等社会紧急事件的情况下,权利的社会整合功能就更为突出。因为,“在战争期间,财产所有者特别地面临着对其从自由的公民那里得到合作的基本依赖,尤其是从穷人那里获得的合作”。而“当那些只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财产的人们不愿意为反对外国劫掠者和征服者而激烈战斗的时候,富人的财产权利也就几乎没有什么价值。仅仅出于谨慎的理由,财产所有者都具有一个动机来防止穷人感到被这个政体所疏离。而且,对于他们自己的目的来说,他们需要动员穷人而不是仅仅安慰或者安抚他们。为了谋取穷人的积极支持,而不仅仅是消极的默许,政府需要做出明显的包容姿态。远远不是消极地保护免受政府的干涉,公民权利——诸如投票的权利、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共资助的教育的权利——都是把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个人拉入社会之中的方式”。{2}(P197)于是,权利在事实上也就是一种包容策略,而财产权利和福利权利也都表达了把不同处境之中的公民整合进一个共同的社会之中的各种努力。
  
  (三)福利权利、依赖与包容。我们常常认为,权利的授予和保护,就是为了塑造独立、自治与自我负责的公民,民主政治的意蕴也在于此,而凡是与此目的相背离的思想与制度设计也就当然地被认为是对公民人格和对民主政治的伤害。美国的福利权利与福利计划招致大量批评也大体上基于同样的原因,因为人们担心福利性权利和福利计划鼓励了人们对于集体或者说政府的依赖,这对公民人格和民主制度都是具有腐蚀性的。但霍姆斯和孙斯坦却认为这种看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是很妥当,或者说都是错误的。他们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单凭自己就可以为他自己的行为创造出所有的前提条件,一个自由的国家不能把个人和从属团体对国家的依赖一笔勾销,因为某种类型的依赖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恰恰是具有促进作用的而不是起弱化作用的。{2}(P204)就权利保护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还可以说推动个人权利的不是其对法律和政府的不依赖,而恰恰是某种形式的依赖,这种依赖在鼓励着个人的主动、社会的合作以及自我的改善。所以,福利权利和福利计划“不是为了排除依赖(这是没有用的),而是为了创造出那种促进自我帮助并使绝大多数人们都有可能过上体面的生活的依赖类型”,而“美国人所珍视的‘独立’实际上是对某一种(自由的)制度设置的依赖”。{2}(P205)
  
  他们认为,在美国,社会契约能够得到维持,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之下才是可能的,即“所有的有影响的经济、种族、宗教团体相信,他们在被尊重和大体公正地被对待,或者至少,他们也因为他们的合作、协作与自我克制而获得明显的回报。因此,如果一个强有力的派别控制了政府并排他性地为了部分人的或者宗派主义的目的而利用政府,那么,在一个多派别的国家中的其他人就将正确地推断说基本的社会契约已经被违背了。而如果奢华者与穷困者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破坏了所有的公民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在同一条船上的感觉——恰如在今天的美国他们威胁要做的那样,那么,政府为其政策而谋取必要的社会合作的努力就将失败”。而福利权利,即“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为所有的孩子提供教育,保证穷人获得食物、居所、得体的健康照顾以及雇佣机会”等,大体上能够改变“那种‘所有的美国人的’可靠的权利都排他性地属于富人的腐蚀性的印象”,因此,虽然有过分简单化的危险,但“财产所有者的私人权利的公共保护能够被理解为如下类型的交易:政府首先设立(laydown)、解释和强制执行那些分配财产给一些特殊的个人的规则,然后它提供给所有者占有财产的保障以换取政治支持和稳定的税收收入。福利权利的赋予(被广泛地理解为包括了远比现金交易更多的内容)是一种补助性的交换的一部分,通过这种补助性交换,政府以及缴纳税收的公民们报偿了穷人,或者至少给了他们对其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合作行为以象征性的确认”。{2}(P207—208)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福利权利“这类权利代表了一种不带感情色彩的包容性的政治,只是轻微地减少而不是废除对于一种自由的经济来说偶然致富的不平等。人们甚至可以说,社会福利计划创造了古代‘混合政体’的一种现代版本,这种制度既给予了穷人也给予了富人一种相关的利害关系。然而,当代的混合政体所记载的不是权力的组织——就像它在古代罗马那样(上院或参议院代表贵族而护民官代表平民),而是记载了得到了扩展的基本权利的清单。现代的阶级之间的妥协不仅仅在美国而且也在所有自由民主政体作为其如今的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与福利权利的结合中得到了反映。这些权利是否得到了在宪法上的保护——恰如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那样,或者被留给了公共政策——恰如在美国那样,对于为获得福利授权而进行的财产权利的现代交换的稳定效果与得到确认的价值来说并不具有特别的重要性。”{2}(P209)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美国人所珍视的那些基本权利就来源于确保很不相同的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的富有成效的协作的那些社会交易,福利权利本身从社会合作来看乃是一种为了整个社会的集体目的的长期投资,同时也是对包括人们的基本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进行充分保护的一个条件,因为它们能够减少社会紧张并促进社会合作。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说,福利权利是具有包容性的,但这种包容基本上不是一种纯粹的慈善性给予而是也同样会为社会财富的增加做出贡献的。所以,霍姆斯和孙斯坦主张,“只要可能,福利受惠者应该被作为潜在的生产者来对待而不是作为慈善事件来对待。”{2}(P214)他们甚至认为,从所有的权利都具有成本——即都需要花费大量的公共资源——来看,那些“非”福利的权利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都是福利权利。{2}(P219)
  
  六、私人自由的公共特性
  
  在上述一系列的论证之后,霍姆斯和孙斯坦总结说,“一种更为恰当的对待权利的进路具有一个非常简单的前提:私人自由具有公共成本。这不仅仅对于那些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以及获得食物券的权利是真实的,而且对于那些获得私人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免受警察滥用权力的豁免的权利、契约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当然还有那些具有美国传统特征的全部华丽外观的权利也是真实的。从公共财政的视角来看,所有的权利对于那些通过利用集体资产——这些集体资产包括了在社会的保护下积累起来的那些私人资产的一个份额——来寻求他们的联合的或者分离的目的的个人来说都是许可。”{2}(P220)权利具有成本,意味着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始终伴随着公共资源的分配与实际使用。这是因为,所有的权利也都不仅仅是与个人的福利与利益直接相关,而且也在事实上通过社会合作而与公共的福利和利益直接相关,“像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一样,权利也是制度性的发明,利用这些发明,那些自由的社会就可以努力创造和维持个人的自我发展的那些前提条件并解决着一些共同性问题,包括解决冲突并智慧地促进对于共同面临的挑战、灾难与危机的协同反应。作为集体性自我组织的一种手段(方式)和个人性的自我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权利将是自然地有成本地得到强制执行与保护的。作为以强化个人的和集体的福利为目标的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所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宪法性权利,都预示着有关如何把那些给定的稀缺资源最有效率地输送给变化着的问题与在身边的机会的政治决定(可能有所不同)”。{2}(P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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