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可以量化的指纹证据的采信标准时,我们既要考虑特征的数量,也要考虑特征的质量。其实,特征的质量也是可以量化的。在此,我们可以借用一些定量评价体系所使用的“加权”评价方法,即根据特征质量而给予不同种类特征以不同的“权数”,以便使本来不能直接“加总”的证明价值转化为可以“加总”的量,然后确定指纹同一认定所需要的证明价值量。确定权数的方法包括主观构权法和客观构权法,我们在确定指纹特征的权数时应将二者结合使用。而指纹同一认定的所需价值量则应该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经过概率计算来确定。在具体指纹鉴定中,我们把确认的特征符合点的数量分别乘以其权数,再相加后便可得出其价值和。假设我们根据证明价值把指纹特征分为三类,A类特征的权数为Xl,B类特征的权数为X2,C类特征的权数为X3,那么特征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nA’Xl十nB.XZ十nC.X3=特征价值和
如果特征价值和等于或大于所需价值量,就可以做出肯定同一的结论;否则就不能做出肯定同一的结论。指纹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细节特征[12]主要有9种,包括纹线的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点、小眼、小勾、小桥、小棒。指纹特征的质量是由其在人类手指上的出现率所决定的,出现率越高则质量越低。我们知道,在九种细节特征中,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的出现率较高,大约都占在20%左右;而后五种细节特征的出现率较低,其中小点和小棒的出现率为4.5%左右,小勾的出现率为2%左右,小眼的出现率为1.5%左右,小桥的出现率则低于l%。假如我们根据这些细节特征的出现率,把起点、终点、分歧、结合的权数确定为“1”,把小点和小棒的权数确定为“2’’,把小勾、小眼、小桥的权数确定为“3”,再把所需价值量定为“12”[13],那么,在具体的指纹鉴定中,只要符合的特征价值和达到“12”就可以做出同一的结论,尽管实际上所依据的细节特征可能是12个,也可能是8个甚至6个。例如,在一个指纹鉴定中,鉴定人员经比较检验确认的细节特征符合点包括3个起点、2个终点、1个分歧、2个结合、1个小棒、1个小勾,那么计算公式如下:
(3+2+l+2)xl+1xZ+1x3=13虽然这个指纹鉴定所依据的细节特征符合点只有10个,但是其特征价值和(13)大于所需价值量(12),因此可以认定同一。
另外,在指纹鉴定时往往还要就细节特征的差异点进行评价。通过分析差异点的形成条件和机理,如果能够确认该差异点是本质的差异,即两个不同手指留下的指纹印之间的差异,可以否定同一;如果能够确认该差异点是非本质差异,即同一个手指因形成指纹印时的作用力大小和角度、载体表面或中介物质的特殊情况等而造成的差异,则不影响认定同一;如果无法确认该差异点究竟是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就应该折减符合的特征价值和,折减系数可以定为‘2’,。这就是说,如果符合的特征价值和本来是“12”,有一个不能定性的差异点,价值和折减为“10”,就不能认定同一;如果符合的特征价值和本来是“巧”,有一个不能定性的差异点,价值和折减为“13”,仍然可以认定同一。就审判而言,只要指纹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细节特征价值和最终达到了“12”以上,法院就应该采信;若低于“12”,法院就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