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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

  

  (二)各种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


  

  司法证明标准的规范化是以各种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为基础的。上文谈到各类案件证明要求的规范化时,笔者强调了“可靠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实际上,司法人员在审查评断证据时最主要的任务也是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一般来说,只要能肯定证据是真实可靠的,那么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由此可见,制定统一规范的证据采信标准其实是规范司法证明标准的关键,因此也是笔者在这里要讨论的重点。


  

  从审查评断的特点来看,证据可以分为人证与物证两大类:前者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如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后者包括各种作为证据的物品、痕迹、文书、视听资料等。由于各种物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一般都要通过科学鉴定来明确其证明价值,换言之,物证往往与科学鉴定结论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证明作用,所以又可称为“科学证据”。目前,我国司法人员在采信人证和物证时都主要以个人的经验和认识为基础,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虽然司法人员在采信科学证据时往往以鉴定专家的意见为准,但是很多鉴定本身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而在多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此种情况绝非罕见),司法人员的采信也就难免出现混乱了。


  

  坦言之,人证的采信标准很难以量化的方式进行规范。不过,人们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许多宝贵的审查评断人证之真实可靠性的经验。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带有相对规范性的人证采信标准。例如,证据的内容应该具有可靠或可以确认的信息来源;证人(包括当事人)应该具备与证据内容有关的认知能力和专门知识;证据内容所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的情况应该具有发生的可能性或合理性;证据的内容应具有适当的一致性与详细性等。当然,这些标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而这也正是自由证明对法定证明的补充之处。


  

  与人证的采信标准相比,物证或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则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规范化,而这也应该是我们当前努力研发的重点。由于科学证据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在这一领域内的研究成果的意义也会越来越大。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教授所指出的:“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的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8]笔者也曾经提出,现在人类社会的司法证明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时代。[9]因此,我们在科学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问题上是可以也应该大有作为的。


  

  六、科学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


  

  在规范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时,我们必须改变一些多年来形成的观念或思维习惯。例如,在指纹鉴定的问题上,我国多数专家、学者一直反对在一些国家采用的明确规定特征符合点数量的作法。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辨证统一体。一定的量反映一定的质,一定的质又是通过一定的量表现出来的。但一定的质不等于若干数量的总和,相同数量的特征其质各有好坏。因此,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着重于对特征质量的分析,又对特征的质量和数量联系起来研究。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资产阶级学者提出十二个以上的(指纹)符合特征方能做出认定结论,只有这样的结论,法院才认为是可靠的证据。这种把数字绝对化,搞唯‘数学证据’的观点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是违背客观实际的。建国以来,我们的手印检验实践中,一直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处理了质量与数量的辨证关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许多手印鉴定根据为数不多的特征(三、四点或五、六点),抓住了本质,做出认定结论,成为有利的证据。”[10]其实,笔者过去也是赞成上述观点的,也认为那种规定指纹同一认定必须有12个特征符合点的作法是机械的、不科学的。[11]但是现在看来,我们过去的认识确有偏颇。由于我们过分强调特征的质量,而且认为特征的质量是没有办法量化的,所以指纹鉴定就不可能有具体的统一标准,只能由鉴定人员根据个人经验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于是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有的专家说“能定”而有的专家说“不能定”的状况,令司法人员无所适从,也为询私枉法打开了方便之门。诚然,指纹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特征符合点究竟规定多少个为适宜很值得研究,但是为司法活动采信指纹鉴定结论给出一个明确的数量标准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实际上,这个采信标准也可以作为规范指纹鉴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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