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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的与未来的法学研究

  
  具体来说,虽然我们已经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即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学研究的有序化,不仅仅是中国因素,也不仅仅是西方因素,而是具有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的现代化,但是又不是将两种工具即中国的传统、现状与西方的传统、现状放在一起就可以了;同时也需要将两种思维方式——这个更为根深蒂固的“基因”——进行有效的组合。否则,我们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就会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看待西方,成为一种只具有西方的“面貌”,而其实是中国因素的“骨”,这种组合,归根结底就仅仅是中国的,只不过我们换了一拨“术语”而已;也可能,我们以西方的思维方式观察中国(现在越来越多的理解西方很多,了解中国很少的人),虽然时时刻刻关注中国,其实也只是“中国的面貌”,西方的“骨”。非常可惜,我们极有可能就处在这种阶段。只有将我们的思维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才能真正的实现中国的现代化,法学研究的有序化。但是,还有必要说明的是,即使我们意识到,我们需要在思维方式上将中国的思维方式和西方的思维模式进行有效的结合,我们对到底如何结合还是没有良策,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进行一定的清理的问题,也需要对西方有深刻的理解的过程,说不定这种组合就成了“石墨”,而不是“金刚石”。也或许,在没有办法时,时间是一个好的办法[45]!

  
  五、代结语:一种初步的原则性提议

  
  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简单的概括:

  
  其实,在苏力的《也》一书中,我们看到了,其对如何中国法学研究的“框”进行了的一种间接构建,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具有语境化的确定性预期;这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评价、发展很有意义,也是本文极力想阐释的一个问题。但是,在这种确定性预期的后面,有一种思维方式即西方式的以精确、经验和数据为特征的思维方式,如果与邓正来先生的《中》一书进行比较,其表现得更明显;如果我们进一步梳理两书透露出来的思维方式,就会发现:我们其实常常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将西方的因素“移植”过来,再结合中国因素,则仅仅使之具有中国的“骨”,而西方的“貌”;偶尔以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将中国因素进行整理,则仅仅具有中国的“貌”,其实是西方的“骨”。

  
  也就是说,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学研究的现代化,特别是有序化,不仅仅是中国与西方材料的结合(这个我们已经达成共识,已经没有再主张只需要中国因素——这里只是指材料的中国因素——就可以现代化了),而且更应该在两种思维方式上的结合才能真正的现代化。而且,前面已经提到,即使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要真正做到如何将两种思维方式进行有效的组合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项。

  
  因此,笔者想在这里,做一个初步的而且是原则性的建议,而且就针对《也》与《中》两书的简单叙述,如下:

  
  在《中》,则表现出来的理想有余,激情有余,具体工作则不足——不是针对其具体的论述,而是对中国法学研究发展的可预期性与确定性而言。而在《也》,虽然可以间接感受到其具体工作扎实,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语境下的可预期性,然让我们在心理的接受上不那么容易,即理想性不足,与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延缓”人们达成一定的共识,换句话来说,他“打破”了我们心目中的神,新神却一直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

  
  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法学发展的理想图景我们需要,同时更需要去具体建构和思考;而且我相信,我们不可能真正具有一个西方人的思考方式,我们的最大语境或者底色是中国;因此,在我看来,两种思维方式的结合必然以自己的为主,西方的为辅,其实也可以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来概括(但和洋务运动的含义必然不一样,也不可能一样),具体来说,即对西方的思维方式要学习,而且是深入的学习——在我看来,苏力的努力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同时,或许现在对于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对中国的思维方式进行清理,不仅仅探寻好的一面,更要将其中要产生“坏”的一面予以清除。

  
  如果最终要真正实现两者的融合,我想起了苏力的一句话,即,“严格说来,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或体现出来的素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方法不是读一本或几本方法论著作就可以学来的,而需要在我们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不断思考中逐渐形成的[46]”;在这里,我们只需将“思维方式”一词把“方法”代替就可以了,这一论断同样成立。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司法制度、诉讼法学。
【注释】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是一种自然演进的现代化,而中国等国家是一种政府推进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使得传统与现代化带来的新变化与传统相差太大,想想1840年的中国,1898年的中国,1911年的中国(参见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949年的中国,1978年的中国,现在的中国。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通通史》,董书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参阅: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204页;以及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苏力就认为,中国在最近25年发生的变化,是一种根本的变化,而且其趋势越来越明显;参阅:苏力:《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学术传统》,载于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一卷,序,第1页。
  苏力:《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载于《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美】雅·布伦诺斯基:《科学进化史》,李斯译,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发现者——人类探索世界和自我的历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1章。
  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3页。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代序,第Ⅳ页。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以及注释〔1〕。
  参阅:同上,第159–160、114页。
  同上,第242页。
  到目前为止,苏力的关于法律方面的、重要的专著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以及《法律与文学》以及《道路通向城市》几本。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关于对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书评论文,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就载有23篇;具体篇目和内容,请参阅: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book/review_list.asp?SId=69&SName=%CA%E9%C6%C0&Page=1&atype=1&articlecname=%D6%D0%B9%FA%B7%A8%D1%A7%CF%F2%BA%CE%B4%A6%C8%A5&doquery=%B2%E9%D1%AF;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9月11日。
  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跋,第286页。
  梁剑兵:《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与前景——评朱苏力教授的“道路通向城市”》,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book/review_display.asp?ArticleID=36296,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6月1日。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5页。
  参阅同上:第51–57页。
  在这里,对这一模式本身或内容的合理性先不做评论,假定其论证是充分的,有力的,具有逻辑的圆满性;这里对之的评价主要从形式的角度来分析,看看是否达到了他自己的目的,即在前面提到的,从书之标题上阅读出来的涵义。
  参阅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0页;其实,其不仅仅在该页对这一成就进行肯定,在该书的开篇其就一再表达这样的一个观点——虽然其表达时常常将其所带来的缺点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在分别对中国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以及“本土资源论”的论述时也是这样。
  参阅同上:第2、258页。
  参阅同上:第253–258页。
  同上,第259页。
  请参阅本文的前面论述。
  同上,第262页。
  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
  在美国起源的“实用主义哲学观”,从皮尔士开始,到普特南,开创了一种崭新的,一种以生活、经验、效果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的哲学理论,最后几乎化为了美国人日常生活观(参见:陈亚军:《实用主义:从皮尔士到普特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第1-3页,);而中国的实用主义则是根据人、利益等(这些本身不是两者差别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这些因素在“差序格局”中运作就使得两者有了很大的不同)的不同而采取的一种态度,主要突出了实用主义的工具性特点。
  本杰明·I·史华慈:《中国的共产主义与毛泽东的崛起》,陈玮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9页。
  汪中求:《细节决定成败:中国传统文化重概括轻数据》,原载京报网,
http://news.phoenixtv.com/history/2/200708/0824_336_201010.shtml,最后登陆时间:2007年8月24日。
  房龙就曾对人类为什么会相信地球是一个球体做了很多证据的解释,使之的解释力越来越强。请参阅:房龙:《房龙地理:关于世界的故事》,纪何 滕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6页。
  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曾经谈到科学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接受情况,即很容易接受,就因为其真实性可以直接感受得到。参阅: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86页。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32页;同时,请参阅: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载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5页。
  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9页。
  郭晓飞:《这就是我看到的——评“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载于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四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207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Ⅰ页。
  比如说,萧功秦先生在讨论中国士大夫不能应对西方带来的危机时,就只能通过那一代的士大夫集体没落、“死亡”的世代更替以达致整体中国人对中国自己、中国与西方关系的认识的共识(参阅:萧功秦:《儒家文化的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159页以及第六章);而学术研究的推进,更需要这种世代的更替,比如说,林端提到的由韦伯观察到的日尔曼人继受罗马法的社会学现象,即通过创造出一个崭新的法学名望家的阶层来实现(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4页)。
  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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