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两者都是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但是苏力将其书的正标题命名为“也许正在发生”,一个副标题“转型中国的法学”;邓正来著作的书名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也有一个副标题即“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从“正”与“副”两个标题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副标题“转型中国的法学”是对正标题“也许正在发生”的一种限定或者一种语境化的认定,对此两个标题的所揭示的意义或许可以用这样一段话来表达,即中国在转型时期的法学研究的现状可以用“也许正在发生”来概括;而对于邓正来书名的正、副标题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在我看来,就是一个提出问题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和解决问题即“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的关系。
如果我们从仅仅语词的语气来分析,“也许正在发生”之“也许”就表达了作者对“正在发生”之法学现状的判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邓正来的书名如果从正、副两个标题一起观察的话,就会让人有一种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有序发展提供了确定意义的感觉;如果再依据在第二部分的判准——有没有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提供一种语境化的预期或确定性——来评价的话,我们会做出这样一个判断,即至少从书名上分析,《中》应该要比《也》为中国法学界法学研究之有序发展提供一个更加具有确定性或预期的功能,而不是相反,至少在逻辑上应该达致如是效果。
如果我们从感官上所接受的“刺激”程度来观察。邓正来的书名以提问的方式让我们感受这种“刺激”,即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向整个中国法学界提出问题,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呐喊,以唤醒他们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意识,更是对自己的一种紧迫的责任感被激发出来的热情,表现出了强烈的对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忧患意识,中国语境意识;而从苏力的《也》一书的书名中,我们很难看到这种激情的“刺激”,这种在标题上就表达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意识,只看到一种“轻描淡写”的态度和思维方式。
其二,如果我们从其论证进路或方法来观察。
邓正来先生对中国学者如何研究中国法学研究进行了归纳,认为有三种态式,即“政治—法学”(也就是,吉林大学教授张文显先生所主张的以“法的本质”、“现代法的精神”、“法治”、“法制现代化”、“学术变革与创新”为中心内容的法学研究模式)、“社会—法学”(也就是苏力所主张的,根据邓正来的表述,“一种非政治的大体上从中国的社会变迁的视角来认识中国发展的路径,其间甚至隐含着一种有关社会情势决定中国法学发展的理路[22]”)以及他自己主张的“知识—法学”;而且进一步指出,前两者是从“外部”的视角观察的,而其本身是从内部视角观察[23]。现在我们先不要对前两者进行评价和分析,我们仅仅对其自己的“知识—法学”分析模式进行一定的认识:
邓正来先生的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知识—法学”模式,如果根据其在该书的内容开看,主要是指这样一种情景,即通过对中国法学界主要的著名的法学家,比如说张文显、梁治平以及苏力等人的主要代表著作,以分析他们法学理论的来源、内容、欲达致之目的、导致之后果等为指标的分析研判中国法学的现状的一种模式[24],同时也是一种从“打入敌人内部”的方式分析中国法学现状的模式,即其所说的“内部视角”。这一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中国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他说,“经由26年的努力,中国在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了诸多重大的成就……[25]”,但是,其重心不在这里,其论述的重心落在了批判上面,即通过对梁治平/苏力等人的理论以前述模式“过滤”后,认为中国法学界的法学研究“未能为评价、批评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从而“构成了我(邓正来,笔者注)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危机[26]”。以其分析的对象之一,苏力的“本土资源理论”的评论为例:邓正来首先对“本土资源论”产生的背景——比如说,学术研究从大船通向小传统的转向——做了一个整理,即别人对之的看法以及自己的意见;然后对“本土资源论”对中国造成的巨大的影响作出四个方面的评价,同时对其从事法学研究所运用的材料——比如说以影视作品等文学作品为材料——表示怀疑;其实,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为重要的是邓正来先生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即通过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之内容进行重构、分析其理论进路, 从而作出了这样一些判断[27],即其一,苏力其实提供了一条西方式的走自然演进的法治道路,其二,其以“有效”或“可行”来代替“善”或“正当”,其三,其不仅仅如上述,还从根本上拒绝提供一种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在这一例子当中,我们可以发现,其重心在于批评,从而为其论点——即中国法学的研究没有为中国法律提供一幅理想图景——的有效性与坚实性服务,虽然其开始就对其成就做出了一定或相当的评价。
这就是邓正来先生对中国法学现状的论证进路或方法,用其术语来表达就是“知识—法学”模式,其实就是一个对个别法学家的学说予以分析的模式,以此来探究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而对于苏力来说,其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分析,虽然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论述,但是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邓正来先生认为,苏力法学研究的分析路径为“社会—法学”模式;这种评价,对于苏力的个人法学研究的分析进路来说,应该比较恰当,即使是在苏力的《也》一书中的分析也如是。但是,苏力的分析的对象为整个中国法学界,既包括改革开放以来的纵向中国,又包括现今,主要是现今的中国法学界的法学研究现状,不仅仅是其本人法学研究心得的一种总结——而从前面的叙述来看,邓正来主要是选择一些中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对其进行研究和梳理。其在分析被分析之对象时,不是着眼于个人,而是从整体的/宏观的视野予以考察,但是这种分析的方法却是一种实证的方法,以数据、一些因素(比如说,他引数目、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对于一个学术市场的格局形成和发展来说,都是相对稳定的因素——表现出来;同时,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因素或者说隐含的因素,即除了《引论》《语境论》两张外,其它各章大致都是在以美国作为一个参照系以对比中国的法学研究(这是一种横向比较),虽然并不意味着其就主张中国一定就是以美国的评价标准为标准,但是我们能够感受到的是他借用了其认为对中国法学研究市场的规范化和本土化传统的形成具有稳定意义的一些因素,而且至少可以说,这些因素一定会成为中国法学研究评价标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实,就间接地提供了一个“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