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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的与未来的法学研究

“也许正在发生”的与未来的法学研究



——评苏力之《也许正在发生》,兼论邓正来的《中国法学何处去?》

蒋志如


【摘要】笔者首先叙述了《也许正在发生》一书的写作背景与隐含的基本问题,那就是法学研究的功能在于为法治/法学确立一种合法性与确定性。以此作为判准,可以看出《也》一书达到了前述的基本要求,如果将之与《中国法学何处去》一书进行对照比较,可以将前述特征展示地更为显著。不仅仅如此,本文还对两书背后潜藏的思维方式进行了简单的探索,以使我们在以后的法学研究中能够更加自觉地克服两者的缺点,而吸收其优点。
【关键词】法学研究;确定性;思维方式;反思
【全文】
  
  一、背景与问题

  
  费孝通认为,人类社会变迁过程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从欲望到需要,即“在乡土社会中的人可以靠欲望去行事,但在现代社会中欲望并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指导,于是产生了‘需要’,因之有了‘计划’”,“……是社会变迁中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1]”;这一从“欲望”到“需要”的变迁过程,从另外的一个角度看,是一个从本能自发到理性自觉的过程。将“欲望”的状态(本能自发)用于乡土社会,把“需要”(理性自觉)用于现代社会无疑会解释很多问题,也很有解释力;但是,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用两个词将传统与现代截然两分的一种思考方式,具有了一些局限性,其至少对我们都熟悉的一个观点或实事的解释不具有适用性,这一事实至少可以用邓小平同志将中国的改革开放称为“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来说明。在邓小平同志描绘的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是一种根据欲望而进行的一种行为,即当时中国改革开放处于一种自发的状况,而这种自发的状况又不是在乡土社会中发生的,而是在一个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而急剧现代化的社会——这种社会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有很大的不同[2]。换句话来说,一个社会或者一个人在两种情况下是不会思考(也可以说,没有必要思考)或者失去了思考的能力与时间:

  
  其一,就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所陈述的一种情况,一种社会在长久以来都没有变化和变迁的社会,一种,一位美国历史学家这样叙说的,一个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汉代的中国人,若在公元8世纪初复活过来,他一定会感到非常舒服、自在[3]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生活、学习与工作,是没有必要思考的,传统已经提供了很好的理由,也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和意外(即使有,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天不变,道亦不变”。

  
  其二,在一个急剧变化的社会,这是一个很容易让人失去思考能力的社会,特别是在文化/价值与科技的变化同时很迅速的社会——一个一切都在(但是,不一定都是需要的)重新评价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失去了思考的能力或者没有时间来得及思考,此时的社会变迁就是一种在本能自发支配下的行为;或者以苏力的观点来表达也是恰当的,即“现在我们……的问题已经不是敢不敢解放思想的问题,而是我们有不有能力、有不有思想理论和社会实践的资源来解放思想的问题”[4]。但是在一个“道变”,“天亦变”的社会,还是依据欲望而生活,必然会有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这种社会变迁进入一种深层次的境界是,这些矛盾还全面而深入的表现出来,其迫使人们反思与批评现状,梳理一下其中的乱状,以应付问题和为更深入的社会转型提供一种合法性;从而进入一种理性的自觉的依据“需要”而行为的生活。1978年以后的中国社会就处于这一时期,即使是反思,也是粗糙的,初步的,甚至是口号的,比如说在去年中国社会掀起的“对改革的改革”的论述。

  
  中国的法学研究,从清末沈家本以来,至现在的100多年的历史,如果从时间段来分,有清末到1949年为一段,有1949年到1978年为一段,而在改革开放后为一段。对于第一阶段,当时的法学家不仅仅对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而且对西方社会的理解也是深刻的(虽然也有误解),因此他们的著作(即法学研究)已开始就具有更多的理性思考的一面,比如说,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到现在都还是一本经典的著作,而且这种研究成就在国外也是得到承认的[5];当然,这不是说他们已经将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廓清,已经穷尽所有真理了。而在1949年到1978年的第二阶段,这种刚刚建立的学术传统被破坏了,连法学这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都有疑问了。

  
  而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学研究,则是重新开始,而且这种重新开始的底色也变化了——即当时成长起来的一代在中国传统的理解上远远逊于在民国时期的学者。这是重新开始的法学研究的起点,相当于一台没有“杀毒软件”的计算机在上网,而且这种趋势还越来越“明显”。而这一阶段的处境,在我看来,就是一种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时间来得及反思的急剧社会变迁的处境,而且是全面和深刻的变迁[6]。法学研究在短短二十多年就经历了苏力所谓的“政法学派”、“诠释学派”以及“社科学派”,如果用一个非常通俗的语言来概括这些成就的话,即走完了西方法学界几百年要走的路——近现代的西方国家法学,经历了一个从霍布斯开始的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经济法学派等的过程,400多年的时间。从表面上看,西方国家的各种各样的学说都被介绍到中国,中国的法学界好像处于一种繁荣与现代化的景象了;但是在中国法学界,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有识之士持有这种观点,相反却认为,中国法学处于一种“幼稚”状态[7],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并没有确立,而且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话来表达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即“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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