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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的与未来的法学研究

  
  在《也》一书中,包括三编和引论,大约26.6万字;在“引论”中,苏力对中国的法学研究的发展历史以及现状作了一个勾勒,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的“政法学派”,“诠释法学”以及“社科学派”三派,“社科学派”属于正在新兴和蓬勃发展的法学研究学派,这个趋势还可以这样说,法学研究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13]”,虽然其他两个学派不会消失,也不可能消失。在第一编的四章中,苏力通过了对影响或标志法学研究的几个重要的因素的分析,比如说论文/著作的他引率,法学论文的产出,一个非常中国特色的著作翻译(根据苏力的叙述,美国法学界翻译非英语国家的著作就比较少,在中国的法治稳定下来时,法学传统/法律实践传统的形成,这种翻译也必然减少[14])阐释了中国法学界的法学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与美国的法学者比较而言,都是偏低的;如果说,在前面三章的内容主要从实证的角度,从材料的运用上即一种数字的冷酷中叙述了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那么在第一编的第四章“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中,以中国发生的“黄碟案”为中心进行分析,认为中国法学界在分析问题时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说,“疏于事实”,“陌生于执(司)法”以及各种法理学派知识等,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法学界所存之现状的“表面”原因。

  
  如果说,在该书的第四章,只是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之原因分析是一个“表面”的原因的话,那么在第二编的“学术环境”的分析就是一个深层次和制度上的分析:由于法律其必然和政治、人们日常生活的财产、自由等密切相关的特点,使得对法律的研究法学也具有浓厚的世俗性,同时要真正地对之研究,仅仅就法律本身的知识必然不“够”用,必须具备交叉学科的知识才能做出有力的解释和理解,完成一个语境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苏力认为,中国的法学者应该具备更多的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不仅仅是大家所赞赏但是却又含糊不清人文底蕴,同时我们还必须对自己到底成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和专业知识分子做出定位;如果从学术市场上来观察,就是一个学术分工的问题,其实是建议法学者要承担其法学专业知识分子的责任来。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上,苏力提出了中国学术产出的制度问题,认为,就一个人来说,要从事学术主要由其天分,比如说体力和智力等的制约乃至决定,对于我们所通常认同的教育和训练对我们的帮助并没有想象那么大,教育的目的就在于把具有一定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的人从一班人中选拔出来;而“热爱”这一要素对于我们的确很重要——即对一个人是否从事法学学术研究还是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来说——虽然它对我们的先天的体力和智力的增加有限,通过市场和社会分工这个媒介可以将“热爱”分配到那些有学术潜力的人,使他们将之发挥出来,将中国的法学学术传统建立起来。

  
  在第三编“方法论问题”中,苏力通过对一个具体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探讨认为,如果从“价值论”进路研究必然得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落后的结论,如果从“文化论”的研究进路出发,必然“强调人(复数)的观念、价值、思维方式、对法律制度的构成性和限制性作用,人们可能难以看出法律文化是否以及如何受制于社会生活物质性的一面……[15]”,进一步来说,就是只看见文化静止性的一面,没有看见其本身被塑造的事实;因此,提出中国法学研究的又一进路应该是“语境论”;这种语境的方法论,其实就是既要从大历史的视野看到一种制度在长期的历史中坚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又要看到这种制度在语境变化之后的变化性;其具有更大的弹性和可塑性以及解释力。他同时指出,这一方法论不仅仅是苏力对中国法学界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制度/现象时的一个方法,同时也是阅读该书的一种方法。

  
  但是我们不能在此止步,我们的分析还应该进入到这样一个层次,主要从理论进路上分析,即苏力在这本书中到底提出了什么问题,如何地分析了这些问题,以及解决了这些问题了吗,以及这些问题给了我们什么启示等等?

  
  从上面的叙述中,在我看来,如果从逻辑结构上来分析,引论“也许正在发生”就是《也》一书的结论,即中国的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正在形成或发生,虽然其使用了一个词“也许”,含有不确信的意味。这一结论的达致主要通过如下的论述:如果从纵向来观察,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历经具有时间继承关系而且在现在也呈现出“三元”鼎立的局面,即“政法法学”、“诠释法学”以及“社科法学”的承继关系和鼎立的关系;但是从三派的发展趋势来看,将来必将是“社科法学”的天下,当然不是说其他两派就消失了,确切的说,他们会在特定的领域继续发挥一个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说“诠释法学”在司法实务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政法法学”活动的范围更小或者转移到其他地方去而在法学界隐退。因此,中国的法学研究的法学传统正在形成,但是,这是相对于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的!

  
  但是,如果从横向来看,如果将中国法学者与美国同行相比较,无论是在论文的发表数量和质量或者著作/论文的他引数目来看,都是偏低;要真正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使得法学者具备社会科学知识,要真正成为一位法学者的知识分子而不是公共知识分子,而这些的形成就是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教育的机制选拔出具有一定天赋(即智力和体力)的人,要通过市场和社会分工来激起这些人的热爱这一偏好,使他们的学术潜力发挥出来。但是,通过市场和社会分工这一机制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传统的形成只有在长期间来观察才能觉察出其意义来,“语境论”的方法或许是针对个人的一种提议就被提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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