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文明/文化的传统重视细节与数据,讲究生活的确定性,比如说一个德国学生为了使煮熟的鸡蛋营养价值达到最高,自己掌握温度计,同时用手表计时[35]。至少,这种说法在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可以成立,因为这种重视细节、数据和确定性的思维方式的兴起和大大强化明显与近代科学技术(天文学、物理学和化学、生物学等)取得显著成就有关:科学技术以其明显的数据与效果让人信服[36],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让日真真切切感受到[37],这种对科技的信服心理“移植”到了其他领域,认为其他的社会、政治和法律领域也可以将实现相当于科学技术那样的数据确定性,比如说英国的霍布斯就运用科学方法研究政治[38],写出著名的《利维坦》,劳伦斯·却伯运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海森伯格的测不准理论研究美国宪法[39],等等。在西方文明/文化(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就渗透着一种浓浓的“有超越国界的技术性格”,“在经济上资产者或市场经济的参阅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而不是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40]”,在法律上,注重一种昂格尔式的“法律秩序”[41];也就是说,在思维方式上,西方人具有重视确定性,至少是语境确定性的特点——这或许也是他们思考的前提和终站点。
这两种思考/思维方式是他们各自认识一事物,特别是新生事物基本底色,生活在其中的人没有人能够真正拒绝它,最多也就是一定程度上的游离;如果以“道”论之,无所谓的高下之分,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只是其中之一就是我们的全部。如果以这种基调(在这里,仅仅从思维方式考察)来评价《也》和《中》两书的话,在我看来,《中》一书从书名的正副标题之间的关系,两词的语气以及所要达到激发我们内在的激情上来观察,都是一种中国式的思考方式,虽然其使用的材料,如果我们从其参考的资料观察,西文资料比中文资料要多,具体说来:他给了我们一个理想,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理想,要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但是其在论证的过程中,仅仅是将中国法学理论的缺点即不能为中国法律/法学发展提供一个判准的理想图景的缺点指出来(当然,这也很重要,有时还相当重要),而且在最低层次的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理论的影子都根本没有,还不要说一种大致的理论了;其实,他也意识到了自己并没有为中国提供一个法律发展的理想图景。在最后,其这样解释道,“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又把你送到虎口里去[42]”;如果说当前中国法学学者提供的是一个“狼口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他个人的法律发展理想图景就是“虎口”,那么中国的法律发展理想图景又在哪里呢?——一个典型的中国式的思考方式:当然其分析的材料已经是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都具备了,而且可以看出西方的因素还多一些,只是在思维方式上属于中国!
而《也》一书中透露出来的思维方式则更多地揭示出一种西方式的思维模式,无论是从其书名之正副标题的关系上,是从其语气或者从见其第一面的“刺激”上分析都看不出一种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幅“图景”的意义,不仅仅是不愿,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一种严谨的态度。并且,在论证的过程中,以一些核心因素——从长期的视角来考察,通常是稳定的,而且在中国的语境中也可以大致适用的因素——作为判准,不仅仅评价了中国的法学状况:既有理解,中国的法学研究从纵向来看,是正在发生变化;又有批评,与美国同行相比,则有很大的距离;同时也有期望,希望中国的法学研究形成法学学术的传统,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照搬美国的学术评价机制或者说以美国的判准来评价中国的法学研究。同时,还有对中国法学的未来有序发展提供了一个大致确定的预期,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预期建立的基础,其实也就是前面所说的核心因素——从经验和数据中分析他引数目、写作论文的数量、质量等因素,特别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翻译因素。也就是说,虽然苏力并没有直接建立一个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理论体系,但是将一个本来会从应然视角建立的却以一些核心的因素间接建立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理论体系,并以此作为了他大致的结论,虽然其并不看重这些。这是一种典型的西方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才能观察到作者冷酷的分析,同时又是精彩的、好的分析[43];也正是这种模式与传统中国的思维方式有了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可能真正成为一个西方式的思维模式,因此,就注定了其“除了一些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44]”,成了一个两头不讨好的现象。
在《也》和《中》两书所反映的两种思维方式,在此并没有比较高低的意味,只是想指出,中国人更重视概括,而不是数据,而西方人更重视数据而不是概括或者说中国式的概括。而中国的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或者说注定具有西方因素)的现代化,在现代化的“规训”中,必然要有西方式的思维方式的“规训”,也就是说,我们必然在一定程度上西方化——即在日常生活中,学术研究中重视生活与研究的确定性,特别是建立在数据、经验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又不可能而且绝不可能变成一个西方人,我们注定会有重概括的思维方式;那么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学研究的现代化或者说有序化,就必须将两种思维方式结合起来,进行一定的组合,如果以刚才分析的《也》与《中》为例,则中国的法律发展必须具有一种中国的理想图景,不仅仅是在主权下的中国思考,更要是“主体下”的中国思考,又要有数据/经验的研究与分析将这种理想具体的细化的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步骤才能在心理上更容易为中国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