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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的与未来的法学研究

  
  因此,中国法学研究传统的形成只能是:也许正在发生!确切地说是,相对于中国的过去,正在发生,但是相对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法学学术传统来说,也许正在发生——即对于形成一种像西方一样有序的法学研究传统来说,是一个未知数!

  
  上面的这种分析其实还可以这样说:对于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处于一种“幼稚”阶段的状态的观点,同样,也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定会让整个中国法学界不舒服、难堪,说不定还会“寝食难安”,也一定有人会对这一观点或问题做出回应。有的人会认为这是对中国法学界的侮辱,认为中国法学一派繁荣的气势;更多的人是承认了这个事实,或许还将之当作了一个既定事实,对中国法学界不负责任地继续“骂”而已。只有少数学者,一方面承认这个现实,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的学术努力(即通过出有质量的学术著作)去改变这一现状;同时,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经历和习得之经验,对中国法学研究本身进行研究,理性地回答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说,苏力就是那部分少数人之列,既以出关于法治/制度研究的有质量的专著[16]来改变这一现状,同时也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之原因分析——通过两方面来分析即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以及横向的美国比较——来理性回应这一问题。

  
  简而言之,就是从纵向的历史来看,中国法学取得巨大成就,但是,从横向来看,与美国相比较而言就还有很大一段的距离;其实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学研究的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模式:对于中国的法学研究的评价必须坚持一种语境论的评价。同时,必须采用一些能够大致客观地评价一个学者成果的一系列因素组成的,而且也是对在学术市场形成一个促进学术发展的有序秩序的判准,即,比如说,从他引数目、自我引证数目,法学学术论文的产出数量和质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翻译现象等因素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判准。这就是说,苏力不仅仅对中国法学提出了问题,而且还理性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形成有助益的而且是具有稳定性/制度性的因素组成的判准。

  
  当然,如果从理论的构建上,苏力只有在“语境论”一章中直接地叙述和论证了如何分析和看待一种法学理论的问题;在其他问题上,即在和美国的比较中,我们或许只能看到中国人的不足,但是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的话,其实,他希望中国法学界能够以在美国已经运转良好的以他引数目、自我引证等等因素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评价机制来评价中国的法学研究情况,虽然这种希望并不能等于中国就应该建立的学术评价机制,但是至少是间接表达了这种学术评价机制——可以这样看,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学研究传统的形成与法治的形成有一些不一样:法治/秩序的形成,依据苏力的观点,已经是整个民族的事业[17],而不是几个法学家或政治家就能完成的,更不能凭着我们的想象就可以完成的,它具有实践性和世俗性;而法学界的法学研究传统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和权力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学者可以自律(当然不是说,他不受制度的大背景的影响乃至决定,只是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运作相比而言的),也就是说,它和一个学者的私人性有更多的联系,可以通过更多的主观思考以建构一种相对稳定的学术传统。

  
  因此,如果以我们在第二部分所论述的判准,即对法学研究的研究能够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可预见的预期的话,我们可以说苏力的分析和提供的理论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一定的可预期性,至少可以说已经从逻辑上做到了这一点。

  
  其实,在这本书中,我们还可以看出,该书不仅仅是苏力对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的一种反思以及对法学界的这问题提供了一些建议,而且还使苏力对自己在这么多年以来从事法学研究的一些经验总结,其自己或许就在这种叙述中完成了其的法学研究,否则仅仅凭想象,在我看来,是不可能出现这么有价值的一本书的!

  
  三、以邓正来之《中国法学何处去》[18]为对照!

  
  苏力的《也》一书在2004年出版之后,在2006年,在中国法学界,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社又出版了一本关于对法学研究之研究的著作,即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以下简称为“《中》”)一书。这本书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从对该书的书评数量就可见一斑,短短1年多时间在法学界就产生了几十篇的书评[19];如果将这本书和苏力的《也》作一个比较,不仅仅可以从比较中进一步肯定前面的苏力对关于中国法学研究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一种确定性的评价,还可以一般地分析中国法学研究之研究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不是在将《也》与《中》两书的水平高下,而只是在本文的框架下,即在第二部分所提出的判准(也就是是否可以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语境的可预期性或确定性)进行一定的比较,因此,这里的比较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比较,在我看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从书之标题上来看。虽然对书之标题做一种望文生义的解读,有时会出现一种错觉,可能还产生一种让人觉得可笑的行为,比如说,有一图书馆管理员将《罪与罚》放在了刑法类[20];但是,从书之标题的视角去分析作者的一些思想仍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路径——有人就曾主张,一本书的名字就是“龙的眼睛”[21]。那么我在分析《也》与《中》两书时,首先注意的就是两者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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