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性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所有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全面公开;二是所有公开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及时。贯彻透明性原则是保证市场运行高效和落实公正性的基础。只有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才会对市场有信心,才能夯实市场发展的基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制度就是一个不断扩大透明度的过程。例如,公开发审委成员名单就是一项贯彻透明性原则的制度安排,它既封闭了寻租空间,又增强了投资者信心,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4.系统性原则
制度是由技术、法律规章、执行和文化习俗等多个层次构建的统一体,同时一个大的制度体系往往由处于不同结构状态的小的制度体系构成。有些制度具有基础性,影响全局,例如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有些制度只是技术性规则,例如股票交易制度等。结构上不同层次的制度相互存在关联,互为创新的前提,在制度设计时需要加以区分,进行全面综合设计。
(1)制度演进具有时序性,需要合理安排。一般来说,处于体系结构基础部分的制度应在较上层的制度之前创新。例如股权激励制度应以股权统一和全流通为条件,因此必须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实施才有效率。1998年曾实行股份增发市场化改革,最后失败的原因也是机构投资者规模不足和市场化询价制度等更为基础性的制度没有建立。为贯彻制度创新的效率原则,有效降低风险,在制度设计时应先行推进风险较小的制度安排,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进风险较高的制度或产品。
(2)制度的统一性要求同时制度创新的各个层次同时推进。制度绝不仅仅是规则和条文,更重要的是制度的执行和自律文化的建立。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实施性,同时应当设计与强化相应的监管制度。以公司治理而论,我国《
公司法》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又建立了监事会制度,表面看公司治理机制相当完善。但由于法律并没有对这些制度中的成员进行义务与责任约束,加上文化背景影响,这些制度都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3)制度设计需要考虑创造前置条件。制度有效运行需要前置条件,缺乏前置条件强行推出新的制度将招至失败。前面所举国债期货的例子就是利率市场化的前置条件缺乏导致的制度失败。2005年5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则是创造前置条件、使改革顺利进行的成功案例。股权分置改革需要国有股东作出一定的对价,需要取得流通股股东同意,市场才能稳定预期。为了建立投票机制,专门设立网络投票制度及其技术平台。为此,管理层做了大量前期协调工作,最终得到国务院的支持和国资委的积极配合,创造出前置条件,股权分置这一基础性障碍才得以解决。
5.弹性原则
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长期稳定的制度是由短期不稳定的各类制度安排逐步进化而成的。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每一次具体的制度创新都仅仅是局域均衡和优化,制度建设过程是不断“试错”的过程,长期效应是短期效应的“包络”:短期“试错”过程中采取的局部最优措施累积递进成为长期的制度变迁路径,最终达致新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包容未来拓展性和必要的修正空间。
结合制度层次性,一般而言,基础性较强的制度应当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它们的重置成本相对较高;而技术性较强的制度安排可以制定较为细致的规则,以有效发挥制度规范市场的作用。例如,《
证券法》是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在设计时应预留较大的发展弹性;交易所交易规则是市场交易的技术性制度,设计时相对具体一些,但也要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不能规定过于具体;权证交易规则更是技术性制度安排,可以设计得十分具体和细致,使市场有规可循。
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加上成文法固有的弊端,任何制度设计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空出市场化空间。股权分置改革是制度设计中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典范。例如,对价安排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但对价的具体形式和数量则发挥市场功能,由博弈各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很好的调动市场参与主体的创造性,符合制度设计市场化发展的方向。
6.自主创新原则
作为新兴市场,我国发展资本市场具有后发优势。但这不能说我们就不能进行自主创新、原发性创新。随着我们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本市场将面临更多全新的挑战,贯彻自主创新原则愈发显得重要。交易电子化、证券无纸化、中小企业板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安排都是自主创新的典型案例。
要贯彻自主创新原则,首先要克服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发扬勇于创新的精神。例如创业板制度建设,其中很大一个障碍就是所谓“除了美国以外,国外没有成功例子”这样一个判断。从逻辑上来说,国外没有更多的成功例子并不能证明我们没有能力建设好创业板。我们认为,尽快贯彻落实“国九条”中提出的“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研究提出相应的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并建立配套的公司选择机制”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自主创新的时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