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设计不公平,不能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利益。政治压力造成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最大危害是削弱了竞争,降低市场效率。
(2)制度设计者利益不独立。这使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是效率原则,而是利益原则,制度建设受制于政治因素、利益集团干扰。如前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设计中,“国有股减持办法”中利益结构向国有股东倾斜,造成对中小股东的巨大损害。再如,受制于政治等诸多因素,已被列入制度建设规划的创业板迟迟不能推出。
(3)制度设计不公开。由于不能贯彻程序正义中的公开性原则,“行政垄断”和“暗箱操作”式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制度设计的随意性,公众意志不易在制度中体现,容易产生缺乏科学性和群众基础的结果,后果有时十分严重。例如2001年“国有股减持办法”就是缺乏群众基础而又被强行实施的“闭门造车”式的制度安排,是市场持续3年下跌的直接诱因。
(4)缺乏实施与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不仅制度设计存在随意性,制度的贯彻实施也存在随意性,这不仅加剧市场波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利益,让市场无所适从。例如,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实际上是一个中长期制度建设规划。但两年多过去,许多制度设想,如“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机制,形成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并举、股票融资与债券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产品结构”等,并没有能够落实或建立有效机制加以贯彻落实。
(5)制度设计发生的侵权行为没有事后救济机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制度虽然引进了公众咨询与意见反馈机制,但还不能完全体现市场主体对制度设计救济的需要。一是公众只能对某项制度设计的具体细节提出意见,而无法就整个制度的合法性提出申诉;二是市场参与者无法就某项行政决定提出申诉;如拟上市企业无法就暂停新股发行这一行政决定提出合法性诉讼。
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演进路径:分析与展望
一、我国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三个基本前提
1.科学界定市场自主行为与行政监管的边界
从前面的制度设计回顾中大体上可以看到,纯粹的自然演进型和纯粹的行政主导型制度变迁效果均不理想,混合型制度设计相对而言具有较好的实施效果。最典型的是第三次股权分置改革、开放式基金制度和QFII制度,这些制度相对较为成功。例如第三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设计中,监管部门只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方案中充分发挥市场各方的创造性。再如,在开放式基金和QFII制度中,一方面包括帐户管理在内的监管制度较为科学,另一方面准入合理、市场竞争有序、给予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主动性的余地,两方面构成了这些制度成功的基础。
(1)从“有效政府”原则出发,科学界定证监会的监管职能。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属于政府管制的行为范畴。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就一般政府管制而言,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消除外部性和达致社会公平。对于证券市场而言,促进资本形成、减轻或消除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原则便成为证券市场管制的主要操作目标。
(2)监管是为了促进有效竞争,应给予市场主体应有的地位。市场经济的灵魂就是自由竞争。监管的目的不是消灭竞争,而是使竞争更有序和有效。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一是要尽量减少限制性制度、制定合理的准入门槛,鼓励竞争;二是将制度设计和产品创新的主导权赋予市场相关主体,尽量减少市场可自主调节问题的实质性行政审批;三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防范风险,减少行政干预对市场自然行为的干扰。
2.公正合理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
制度建设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效率与公平,任何制度设计应本着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国际证监会组织就曾指出,与经济增长相融的监管环境包括“作出财务承诺的所有市场参与者应当承受同等的被监管责任等”等条件。我国资本市场建设一直存在着对弱势群体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忽视,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应更多地考虑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3.遵循程序化的制度设计原则
逐步建立制度设计与创新的程序性原则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国务院制定的“十一五规划”要求“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以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我国资本市场未来面临的主要制度设计与建设